小區門口沒車位的車主注意啦, 瀋陽城市機動車停車五一出新條例

4月23日,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宣佈,5月1日起施行《瀋陽市城市機動車停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建、增建停車場。鼓勵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場。鼓勵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小區門口沒車位的車主注意啦, 瀋陽城市機動車停車五一出新條例

火車站、機場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體育館、影院、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遊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如果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應當在改建、擴建時按照規劃補建。停車場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擇地另建或採取其他措施補救。

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將其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並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大型商場、超市、影劇院、景區等營業性場所的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在閒置時段應當錯時向社會開放,並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條例》對隨意設置障礙、影響停車位使用以及隨意設置停車位、亂收費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設置停車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的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場所停放。在專用停車場停放的廢棄機動車,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及時自行清理。

《條例》規定,居民住宅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後還有剩餘車位、車庫,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配建的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不得只售不租,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公開並採取多種形式租賃,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要求承租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居民住宅區配建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並且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

《條例》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按照地上高於地下、日間高於夜間、重點區域高於一般區域、路內高於路外的原則,制定政府定價機動車停放服務差別化收費標準,並且對停車收費行為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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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樞紐駐車換乘停車收費可以實行免費或者低價收費的原則。停車資源緊張的居民住宅區周邊,在夜間時段和節假日,道路泊位停車應當實行免費或者低價收費。小街小巷道路泊位停車收費價格應當低於同類地區其他道路停車收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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