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法院:千里押解“老賴” 重錘打擊失信

拒不申報財產,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月17日,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胡某紅從千里之外帶至法院,並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

關於申請執行人湘西長行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與被執行人胡某紅、賈某葶、胡某剛、彭某、徐某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6年12月9日,胡某紅因經營酒水代理生意需資金流轉,與妻子胡某紅向保靖村鎮銀行貸款25萬元,約定1年還款期限,胡某剛、彭某、徐某發為擔保人。誰料胡某紅生意虧損後,便獨自一人赴長沙打工,後又與賈某葶離婚,而胡某紅逾期僅償還借期內部分利息,銀行收款無果,遂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歸還銀行本金及利息。

然而胡某紅並未把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當回事,不但不履行還款義務,還抱有很強的僥倖投機心理,以為共同債務人前妻、擔保人均在本地,法院怎麼也奈何不了在外地打工的自己。殊不知法律的威嚴不容侵犯,胡某紅作為主債務人應當積極主動履行還款義務。

2019年4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送達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胡某紅拒不申報財產,處理貨物款、打工期間的收入均未用於償還銀行欠款,存在明顯規避法院執行行為。執行法官決定前往長沙某小區將被執行人胡某紅帶至保靖法院,這才有了本文開頭的一幕。對胡某紅作出拘留決定也進一步彰顯法院維護勝訴當事人權益的決心,任何想鑽法律空子的行為都是不可取。

文章出處:保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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