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在再審改判造成的超期羈押方面,只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或者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可以獲賠。那些曾被法院錯判、遭遇超期羈押,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冤錯案件受害者,就這樣被擋在了國家賠償的大門外。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2018年8月2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向鄒俊敏宣讀再審判決,鄒俊敏的販毒罪被改判為非法經營罪。受訪者供圖


文|新京報記者 龐礡


本文約6031字,閱讀全文約需12分鐘

被羈押5117天之後,鄒俊敏終於走出福建省閩西監獄。

2004年4月,鄒俊敏因販賣毒品罪入獄。14年堅持申訴後,他於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經營罪,量刑也從之前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工作報告中提及鄒俊敏案,將之作為冤假錯案糾正的典型案例。

然而,超期羈押4386天的鄒俊敏並未獲得國家賠償。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鄒俊敏案並非個例。河南農民宋楊祿從綁架罪被改判為非法拘禁罪,超期羈押1351天。湖北商人羅長南因5起合同詐騙案,被判有期徒刑6年,後其中4起被撤銷,改判一年,超期羈押4年。宋、羅二人申請國家賠償,均被拒絕。

與此同時,另一些超期羈押受害者卻獲得了國家賠償。比如浙江的“蕭山五青年案”、福建黃興案。其中,黃興從綁架罪被改判為非法拘禁罪,被超期羈押5841天,獲賠186萬元。

“目前,涉及再審改判造成超期羈押的賠償規定主要有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3項,2015年年底又出臺了司法解釋對之進行補充。”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說,前者規定,只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才能獲賠;後者規定,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可以獲賠。

那些曾被法院錯判、遭遇超期羈押,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冤錯案件受害者,就這樣被擋在了國家賠償的大門外。

只有無罪的人才能獲賠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劉守民提交了《關於修改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議案。他認為,現行國家賠償法只規定了無罪羈押賠償,排除了其他有罪但實際已造成超期羈押的情形,“這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從正義與公平的價值角度而言,都是不妥當的。”

劉守民因此提出修改國賠法,將那些實際執行刑期超過改判後刑罰的情形,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中國的國家賠償法頒佈於1994年,分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兩種。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刑事賠償方面,1994年國賠法列舉了5種人身權利受侵犯可以獲得賠償的情形。其中第15條第3項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也就是說,除再審無罪的情況外,其餘的都不賠。”某位法學專家解釋,當時秉承的原則是“清白者賠償原則”,唯一的例外是輕罪重判至死刑。

“當時國家經濟狀況不好,賠償能力也不好;而且人們認為,受害人救助還未實現,更沒理由賠償有罪的那一方。”一名曾經參與國賠法立法工作的專家說,當時的賠償原則需要與當時的社會條件相適應。

然而國賠法實施僅兩年,福建就出現了再審改判後依然有罪,但仍予以賠償的案例。

1991年7月,福建省南平市的鄭傳振因投機倒把罪、盜竊罪被福建省邵武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南平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1995年3月,福建省高級法院再審本案時撤銷了盜竊罪,保留投機倒把罪,改判一年有期徒刑。釋放時,他已被超期羈押1638天。

出獄後,鄭傳振向南平中院申請國家賠償,法院以再審判決只撤銷了盜竊罪,並未改判鄭無罪為由拒絕賠償。

後來,鄭傳振又把官司打到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就此事向最高法院請示。1996年8月,最高法院回覆稱,1994年國賠法中的規定“應理解為是針對具體個罪而言的,鄭傳振盜竊罪被撤銷,其盜竊罪已執行的刑罰,依法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條回覆被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請示答覆全書》,作為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補充。

最終,鄭傳振拿到了福建高院的賠償決定書,按照前一年度職工平均日工資額乘以被超期羈押的天數,得到賠償金16501元。

“後來學者開始呼籲,只要是超期羈押,都應該獲得賠償。”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解釋,法律要保護公民權利,當事人是否受到損害,應該作為是否給予國家賠償最重要的標準。

顧永忠認為,不給予賠償不符合憲法要求。憲法第41條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刑法也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顧永忠說,當事人本來應當承受輕罪輕刑,但因為錯誤裁判被判了重罪,科以重刑,應當賠償。

2010年國賠法修訂時,刑事賠償範圍得以擴大,將逮捕之後、偵查階段停止追訴等情況納入其中。據一名參與修訂的專家介紹,當時,他和部分學者曾提議將超期羈押賠償納入其中,卻沒有成功。“但修訂後的國賠法在向著結果責任原則發展,也就是說,不管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意願如何,只要結果造成損害危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那次修法的進步之處。”

通過司法解釋擴大賠償範圍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2015年底“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了再審改判獲賠的唯一情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劉守民說,這一條文規定了無罪羈押賠償,卻排除了有罪但超期羈押的情形,儘管並無統計數據,但實際中輕罪重判的例子並不少,這些受害人無法獲賠。

2013年獲得改判的浙江“蕭山五青年案”是一個例外。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王建平是“蕭山五青年案”的五位主角之一。經歷了17 年牢獄生涯後被無罪釋放,王建平用所得的196 萬元國家賠償金投資創業,成為掛牌企業股東。資料圖片/周崗峰攝

1997年7月,蕭山青年陳建陽等5人被指控犯下兩起出租車搶劫、殺人案,被杭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搶劫罪,三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死緩,一人被判無期徒刑。同年12月,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5人不斷申訴。2013年6月15日,浙江高院另組合議庭,公開再審此案,其中兩起出租車搶劫案,一起被認定事實有誤,一起被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5人中兩人因此被宣告無罪;另外三人中,兩人因盜竊罪獲刑一年,一人因搶劫罪獲刑三年。

但十幾年後的再審改判,導致5人均被超期羈押,其中最少的超期羈押5238天,最多的6362天。

2013年,陳建陽等人針對超期羈押向浙江高院申請國家賠償。除全案無罪的朱又平、王建平成功獲賠190餘萬元外,部分無罪的陳建陽等3人同樣獲得了賠償,高的182萬元,低的133萬元。

從理論上講,部分無罪的三人並不符合當時的“無罪羈押原則”,但法院依然給予賠償。

2015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刑事賠償解釋》)出臺,規定“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幾天後,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在新聞發佈會上對此進行了進一步解釋,還將“蕭山五青年案”的賠償情況列為典型案例。他說,儘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並非完全無罪,但由於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構成無罪羈押,應當賠償,並解釋“這樣規定也是對刑事賠償司法實踐發展的回應”。

這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曾主管北京市國賠審判的陳春龍在《中國國家賠償論》的觀點相似。陳春龍認為,“不管受害人有無其他過錯、違法或犯罪行為,其合法權益均不得受到違法侵犯,受到侵犯的一律有權得到賠償。”

“但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國賠法規定不明確,法院擔心沒有法律依據,依然不會判決賠償。”一名不願具名的法律學者表示。

犯罪事實不變,罪名由重變輕:不賠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有了《刑事賠償解釋》,仍有許多遭遇超期羈押的受害人無法獲賠。因為犯罪事實不變的情況下,即使再審後罪名由重變輕,受害人也無法獲得賠償。

鄒俊敏案便是一例。

2004年12月,鄒俊敏因倒賣鹽酸氯胺酮注射液,被泉州市中級法院判決犯販毒罪,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福建高院維持原判。

鄒俊敏申訴十餘年後,福建高院於2018年對本案進行了再審,認為之前的生效判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福建高院因此改判鄒俊敏犯非法經營罪,並處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04年4月7日至2006年4月6日。

按照再審量刑,鄒俊敏已被超期羈押4386天,但其向福建高院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福建高院的不賠償決定書稱,再審判決並未確認鄒俊敏沒有違法行為或其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是在定罪和量刑上作了變動,將重罪改為輕罪,因為“非再審改判無罪”,不予賠償。

鄒俊敏的國賠代理律師對此並不認同。“被撤銷的罪名被改判為其他罪名,就相當於原罪名沒了,有了新罪。這符合司法解釋裡部分罪名不成立的要求。”

然而他認為,司法機關對司法解釋的應用過於僵化,導致鄒最終無法獲賠:“在‘數罪’的問題上,司法機關認為只有原來被判了數罪,再審後有的罪被改判無罪的,超期羈押了才能賠。而鄒案原本只有一個罪名,不算數罪,因此法院認為不適用《刑事賠償解釋》,不予賠償。”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201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宋楊祿的國家賠償申請,其中提到“你係由同一犯罪事實重罪改為輕罪……不屬於再審改判無罪的情形”。受訪者供圖

河南農民宋楊祿的情況與鄒俊敏案類似。2000年,宋楊祿等7人攜帶鋼管、跳刀堵住了拖欠工程款的開發商,被判綁架罪,獲刑5年到10年不等。申訴後,河南高院認為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原判,將綁架罪改判為非法拘禁罪,並調整了各被告人的量刑,刑期最高的2年6個月,最少的免於刑事處罰。

宋楊祿的國賠申請多次被拒。2015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在駁回其國家賠償申訴通知書中寫道,“你係因同一犯罪事實由重罪改為輕罪,刑期發生變化”,不屬於國賠法規定的再審改判無罪情形,“雖然你實際被羈押時間超出了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但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

罪名不變,犯罪事實減少:不賠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另一道門檻來自於《刑事賠償解釋》中“部分罪名被撤銷”的表述。這意味著如果罪名不變,部分犯罪事實被撤銷也不能獲得賠償,比如湖北的羅長南案。

2004年4月,羅長南因犯5起合同詐騙罪,被武漢市江夏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上訴後,武漢中院維持原判。

2008年,羅長南刑滿釋放後持續向湖北省高級法院申訴。直到2014年,湖北高院才作出再審決定,並於2016年作出再審判決:5起合同詐騙罪中的4起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撤銷,另外一起成立,他最終獲刑1年。

起初,羅長南向武漢中院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後又向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申請書中,羅長南認為自己“案中的4個事實不成立,已獲無罪”,符合《刑事賠償解釋》中的賠償標準。

但湖北高院駁回了羅長南的申請,稱國家賠償遵循無罪羈押原則,“只有在被羈押的公民無罪時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對有犯罪事實的人,即使司法機關對其實施了(超期)羈押,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2016年12月02日,河北鹿泉,聶樹斌的父親和姐姐得知聶樹斌無罪的消息後喜極而泣。聶家親屬獲得國家賠償共計268萬餘元。新京報記者 彭子洋 攝

對此,北京市高級法院原副院長陳春龍曾寫道,“一般情況下,國家對因認定事實錯誤造成錯判承擔賠償責任。”

劉守民認為,法律事實是刑事案件的基礎,事實認定錯誤,必然導致法律適用錯誤。過去的許多所謂“鐵案”卻沒有“鐵證”,比如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有些案子還可能存在刑訊逼供。這種情況下,就要秉承疑罪從無原則改判,受到不公對待的當事人理應獲得賠償。

協商賠償:另一條出路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對於被國賠法第17條和《刑事賠償解釋》擋在門外的受害人,法律提供了一條出路:協商解決。

國賠法第23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蕭山五青年”再審後仍然有罪卻獲賠償的三人,他們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寫明是“通過協商賠償”,黃興案亦如此。

黃興案是與《刑事賠償解釋》同時發佈的幾個典型案例之一。2002年,福建青年黃興因兩起犯罪事實被福建省高級法院判決犯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5年,福建省高級法院再審後撤銷綁架罪,黃興因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後因被超期羈押5841天獲賠186萬元。

據參與該案的律師陳建華介紹,黃興案協商過程中,受害人向具有賠償義務的福建高院提出人身自由損害、精神損害等賠償訴求,同時提出具體數額,“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協商,有點類似民事案件調解。”

同案另一被告人林立峰的情況與黃相同。但因其在獄中病故,福建高院出於同情,主動在林家親屬提出的賠償數額上提高了精神損害賠償,最終賠償129萬元。

“但協商解決沒有法律強制性,能不能得到賠償,要看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律師王衛華說,比如“蕭山五青年案”,“就是浙江高院自願賠償的,大概是想挽回社會影響。”

對於鄒俊敏、宋楊祿、羅長南等人,想要走通這條路並不容易。宋楊祿出獄後,曾分別向洛陽中院、河南高院、最高法院申請國賠,三次被拒。

鄒俊敏向福建高院申請國賠。2018年11月,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聯繫了他,雙方見面後,鄒俊敏傾訴了自己的生活現狀,對12年冤獄的不滿,以及對精神損害賠償金金額的期待,但對方並未作出任何答覆。12月,鄒俊敏收到了福建省高院發出的不賠償決定書。

“對鄒俊敏來說,現在有兩個途徑,一是通過詮釋案例,讓其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二是修改國家賠償法,凡是超期羈押的一概予以賠償。”鄒俊敏的律師說。

糾錯背後往往申訴多年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吳宏耀看來,當下刑事案件想要啟動再審很難。“這不是普通訴訟程序中的二審改判。”吳宏耀說,不管事實認定還是適用法律,如果沒有重大錯誤,很難再審,以至於再審一旦啟動,就很容易得到改判,而這也意味著受害人受到了嚴重的不公對待。

依據刑事訴訟法,要想提起刑事審判監督程序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第二,必須是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第三,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決定再審。

這意味著申訴人、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面臨的門檻相當高。

據2017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中公佈的數據,當年刑事案件收案184萬多件,刑事再審收案為2820件,只佔總數的0.15%。其中改判的、發回重審的分別是1521件、245件,分別佔比0.08%和0.013%。也就是說,改判的、重審的,分別佔再審案件數的比例為53%和8.6%。

目前已被糾正的案件中,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啟動再審用了9年,呼格吉勒圖案啟動再審用了18年,聶樹斌案啟動再審用了22年。除了被超期羈押外,這些受害人或他們的親人又耗去了數年的生命,尋求一紙無罪判決。


超期羈押4386天,他的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雲、父親李三仁展示這些年來為上訪到北京留下的車票。這些車票只是一部分。資料圖片/郭鐵流攝

鄒俊敏為了啟動再審,努力了12年。自從2004年被羈押,他就開始寫材料、申訴,每天除了8小時的勞動時間外,但凡有空,他都在寫。每週,他都會向福建省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寄信。他的大學好友時刻關注著福建省兩院、全國“兩高”的領導成員,每有人事變化,鄒俊敏便將裁判文書、辯護詞等材料寄過去。

一名老獄警忍不住勸他:“從我1976年來這個監獄就有人寫信申訴,但是從來沒見過一個翻案成功的。”

轉機出現在2016年。當時,福建省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注意到了鄒案,並將案件上報至最高檢察院。

此後,鄒俊敏案的糾錯比之前順利了很多。當年5月,最高檢派人到福建瞭解情況,後於2017年4月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書,2017年6月最高法院要求福建高院對案件進行復查。

2018年8月21日,在福建省龍巖監獄的民警辦公室裡,來自省高院的法官向鄒俊敏宣讀了再審刑事判決書。鄒俊敏說,那名法官說當時判錯了,很遺憾,“連句道歉都沒有”。

恢復自由後,艱難的生活隨之而來。服刑期間,鄒父因腦梗幾乎喪失勞動能力,鄒母幾乎哭瞎了眼,鄒俊敏不僅沒有分文積蓄為他們看病,他一個本科畢業生,在獄中又讀了3個自考學位,卻找不到像樣的工作。“多的這4000多天,哪怕在福建的製衣工廠裡做工,都是很大一筆錢了。”鄒俊敏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