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廁所遇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賊”致其死亡,被公訴索賠8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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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陌生男子深夜藏進我家廁所,當然懷疑他是小偷,我們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不想惹來這一場人命官司,你說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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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黃清事發當晚就藏在租賃房的廁所裡

今年,是李鳳英一家在廣西桂林市居住的第27個年頭,其間儘管有晴有雨有云有風,但還算得上相安無事。本以為日子就這樣天天過,但李鳳英怎麼也沒想到,一場突如其來的變故,會打得她措手不及。

事件回顧

4月19日,李鳳英告訴記者,自己一家經營禽蛋生意,店面位於西門菜市附近的一條巷子裡,位置較為偏僻,非熟客很難找到。

2018年7月10日23時30分,李鳳英讀初一的13歲兒子陳可和丈夫陳定一起卸貨。而她,正在從老家浙江麗水趕回桂林的車上。事後,丈夫和兒子向她轉述了當晚發生的事情。

當晚,陳可卸了一會兒貨,想到店裡玩手機。卻怎麼都找不到手機。幾分鐘後,陳定上廁所,與躲在店內廁所暗處的黃清碰了個正著。

陳定大聲叫喊:“你進來幹什麼?你來幹嘛?”黃清回應:“我進來沒幹什麼,我沒有偷東西。”黃清想跑,陳定企圖壓制對方,確認其有無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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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拉扯之間,陳定拽到了黃清的衣服,並用衣服將黃清的頭矇住。隨後,黃清踩中了地上的鴨蛋,兩人同時滑倒。二人身體交疊,陳定在上黃清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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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店內,秤旁邊就是黃清倒下的地方


陳定趕快叫兒子報警。於是,陳可撥打了110。黃清一聽要報警,猛烈掙扎並大喊:“我要是進去了,也會馬上出來的。出來了要找你麻煩的,你是做生意的。”

黃清隔著衣服咬了陳定的手兩口,然後陳定就用拳頭朝他臉上打了兩三下。幾分鐘後,黃清多次大喊,“放開我,呼吸很難受。”陳定稍稍鬆開,並掀起衣服讓他透氣。黃清透了氣之後又開始掙扎,陳定感覺有點按壓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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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可描述父親陳定壓制黃清時的姿勢


於是,陳定催兒子再次撥打110,黃清掙扎更加厲害了。陳定叫兒子拿來鐵棍,敲打黃清的腿。陳可就拿起鐵棍敲打了幾下。陳定告訴黃清不要掙扎,等民警來處理。

報完警,陳可看到自己的手機從黃清褲子右邊口袋掉到地上。陳可撿起並發現手機已關機。

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黃清脈搏微弱,於是馬上做了心臟按壓。桂林市人民醫院醫護人員隨後抵達,黃清已無生命體徵

成為被告,被索賠81萬

據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2019年2月28日,檢察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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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境困難,有吸毒史

死者生前系吸毒人員有賭博史,其家境窮苦,有八兄妹,他排行老大,長期以來都是村裡被幫扶對象。

記者問起黃清的為人,鳳凰村委會胡主任、石子塘村黃村長均反映,黃清是一個性格外向的人,禮節很周到,老遠就跟人打招呼,還買菸散發給村裡人。只要他回家,很多朋友都會過來找他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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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黃清的家

記者瞭解發現,黃清生前是吸毒人員,並有賭博史。黃清家屬也告訴記者,黃清曾經“坐過幾年牢”,後來去了桂林,在市區租房住,逢年過節才回家。至於他在外面做什麼,如何生活,家人並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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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死者黃清的女兒)稱,其現在她手上只有兩份報告,一份是檢察院起訴書,一份是黃清死因鑑定報告。除此之外,她對案情細節、被告人家庭情況一概不知。

其他家屬對黃清的死,也感到非常不解。黃清母親說,“就算老大(黃清)偷了東西,告訴警察抓去坐牢,然後該賠的賠,也不要把人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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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黃清的家

黃清家屬認為,“你可以把他制服,第一時間應該是報警,你交給公安機關,由不得你平民使用這些手段。”

而對於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的引發黃清死亡原因之一為心臟病。莎莎表示,從未聽父親說過此事,母親也沒有跟她提過。並稱沒見父親吃過藥。“如果有心臟病,他自己怎麼可能不知道?”黃清的母親也稱,“老大還能吃飯,也能喝酒,怎麼可能有心臟病?”

小偷之死該不該賠?

4月16日的庭前民事調解會上。由於李鳳英僅是一個人隨同律師前往,對方人較多,心中膽怯,未向黃家道歉。

莎莎對李鳳英的態度難以接受。黃家提起的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稱,“黃清與被告人陳定及其兒子陳可兩人素不相識,兩人毆打黃清死亡的行為,給原告家庭極大的驚嚇和刺激,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和巨大經濟損失。被告人及其家屬從未安排人員過來看望與道歉。”

該訴狀提出,“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陳定賠償喪葬費33228元,家屬參加後事的合理支出10000元、死亡賠償金692980元、被撫養生活費2513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81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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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鑑定書稱,死者主要死因是胸腹部受到擠壓,次要死因是心臟疾病

原告代理律師對記者說,“第一次協商時被告人家屬提出最多隻能賠償5萬元,原告方表示不接受。目前雙方就賠償數額分歧過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此外,原告方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進行民事賠償。對於罪名定性問題,原告家屬有另外的意見,即不同意公訴機關指控的‘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罪’。”

目前,此案件正等待開庭審理。


網友:不要為小偷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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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某不構成犯罪,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自家廁所遇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賊”致其死亡,被公訴索賠81萬……

若該新聞報道內容為屬實,黃某潛入陳某家中實施盜竊被發現後,為抗拒抓捕對陳某實施了撕咬、捶打陳某面部,以及言語威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之規定,黃某依法構成入室搶劫罪。

因此,本律師認為,陳某在黃某正在實施不法侵害時對其進行壓制的行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且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依據《刑法》之相關規定,正當防衛依法阻卻犯罪的構成,本案陳某依法不構成犯罪。

在民事上,雖然本案存在黃某死亡的損害結果,但是陳某對黃某實施入室搶劫的行為加以制止本身屬於合法行為,陳某本身不存在任何過錯。其次,黃某的死亡除了腹部擠壓外,其自身有心臟病也是其中的誘因之一,其死亡屬於多因一果的情況,陳某的行為與黃某死亡之間因果關係較弱。最後,結合陳某此前並不認識黃某,更不可能知悉其有心臟病的情況來看,陳某在主觀狀態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因此,若嚴格按照侵權構成要件,本案中陳某在民事上應當不構成侵權。

退一步講,即使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侵權,但據新聞內容,陳某在本案中實施的應當屬於正當防衛行為的情形,且並未出現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情況,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

陳某依法也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的。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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