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酒商标权庭审开进南农大,1273万网友观看直播

扬子晚报网4月23日讯(见习记者 艾陆琦)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场知识产权案庭审开进了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中院选择了上诉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某酒业公司、某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以此让南农大法学院学生了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展现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法庭当庭宣判,上述方今世缘酒业被判获赔共计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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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述提出三点理由

今世缘公司系“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0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今世缘公司主张某信息咨询公司等共4家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白酒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被告某酒类平台公司、某酒业公司、某酒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019年1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酒厂停止生产、某酒业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国缘”商标产品的行为,分别赔偿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2万元,并销毁库存;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国缘”商标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驳回今世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今世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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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下午3点,庭审正式开始。

据了解,今世缘公司上诉理由有三点。第一,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一审法院未采信原告提交的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销售原告涉案“国缘”白酒产品的页面截图证据,从而导致未认定原告涉案商标被广泛使用的事实,造成判决金额过低。第二,四被告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酒厂虽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另三家公司系销售商,处于不同流通环节,但侵权结果同一,应属共同侵权。第三,其中两家公务分别为江苏企业和专业酒类销售平台,对涉案“国缘”商标应属于明知,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合法来源抗辩不应成立,且其中一家公司在收到原告告知函后仍继续侵权,客观上造成了侵权结果的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赔共计51万元

被告某酒厂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国缘”表明商业用途,是“非标识性”正当使用行为,并且“国缘”二字并非原告独创,在白酒瓶身上仅占极小部分,显著性弱,“国缘”仅起到描述商品用途的作用。该酒厂认为,根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作为一种动态的商标状态,本案不能作为驰名商标予以认定。

被告某公司表示,并没有收到原告邮递的律师函,因此三个月后收到法院传票时,才将涉案商品下架。

庭审在审判长周晔的组织下有序进行下去,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次展开。法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酒厂、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某酒厂、某酒业公司赔偿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庭审吸引了南京农业大学200多名师生到场旁听,座无虚席。此外,庭审现场还通过南京中院官方微博、扬子晚报官方微博等进行了同步直播,截至18时,共1273万网友在线观看。

庭审开始前,南京农业大学与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举行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合作共建签约揭牌仪式,本次庭审现场有200多名师生到场旁听,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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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四被上诉人

各自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为了厘清这期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宣判后,记者对话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于佳虹。

问:某酒厂、某酒业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答:某酒厂、某酒业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种情形下,不以容易导致混淆为侵权构成要件。今世缘公司涉案的“国缘”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和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一审中,某酒厂当庭认可被诉侵权白酒商品系其生产,某酒业公司亦认可被诉侵权白酒商品瓶身及包装盒上标注的字样代表酒业公司。两公司以行为表示了其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地位,且两公司不仅企业字号、各自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记载的住址相同,且某酒厂的法定代表人系某酒业公司的股东,两公司为关联公司。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某酒厂与某酒业公司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

问: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是否构成共同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酒类平台公司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在今世缘公司公证保全被诉侵权酒商品的全过程中,某酒类平台公司始终以销售者的形象展现在交易中。虽然某酒类平台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为某信息咨询公司,并在提交了其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协议中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划分及侵犯第三方权益时的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第三人,某酒类平台公司不能依据该合同免除侵权责任。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

问: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今世缘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国缘”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作为专业酒类销售公司,应当知道今世缘公司涉案“国缘”商标,其施以酒类商品经营者的通常注意义务,即能辨识其销售的被诉侵权白酒商品及在网络销售页面和机打单据上使用的涉案商品名称侵犯了今世缘公司涉案“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两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问:如果侵权成立,四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如何划分?

答:被上诉人某酒厂、某酒业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实施了生产、销售,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实施了销售使用 “国缘”标识白酒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今世缘公司涉案“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今世缘公司以法定赔偿作为计算赔偿的方法可以采纳,综合考虑以下参考因素:1.今世缘公司涉案“国缘”商标的知名度;2.四被上诉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身份;3.四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形式和范围;4.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和合理利润;5.四被上诉人的侵权情节、后果和主观状态。 今世缘公司还主张四被上诉人支付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但仅提供了总金额313.2元的购买被诉侵权白酒商品凭证。鉴于上诉人应当提供但未提供其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实际支出证据,法院对其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予以从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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