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新“兩官法”“有權不任性,放權不放任”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兩官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在隨後舉行的新“兩官法”專題新聞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新“兩官法”中法官和檢察官的權力相對來說比之前有所擴大,怎麼樣加強對法官和檢察官的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幹部教育培訓部部長周玉慶回應說,“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法官、檢察官的權力的確加大了,責任也更重了。如何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的監督管理,不僅是社會各界,老百姓關注的問題,也是‘兩高’高度重視的問題,這裡存在很多需要研究的問題。”

周玉慶表示,司法責任制改革後,目前已經有一整套監督、制約的措施,包括剛性的外部監督,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比如說,公安機關對我們檢察機關的不捕、不訴決定可以提出複議、複核。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案件,最終有罪無罪要提交法庭來審判”;配套的內部制約,例如法官、檢察官權力清單等。

他強調,新“兩官法”對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迴避、懲戒、兼職、考核等,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就是要確保這個權力控制在合法範圍之內行使。‘兩高’也對法檢兩家系統內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比如任職迴避、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私下與當事人接觸、違規過問案件等等,均作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通過這些規定,可以有效地遏制檢察官、法官的違法違紀,特別是違反審判職責和檢察職責的行為。通過兩官法等法律已經明確的規定和法檢兩家內部的管理措施,真正地做到有權不任性,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

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 姜慧梓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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