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官法”完成修訂,“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式寫入檢察官法

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會議通過了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修改後的檢察官法明確提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兩官”法明確,法官對在職權範圍內對辦理的案件,檢察官對其在職權範圍內就案件所作出的決定負責,明確了司法責任制界限,並設立了專門針對兩官的懲戒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3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兩部法律規定,法官審判案件、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檢察官法同時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幹部教育培訓部部長周玉慶認為,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檢察官要全面準確審查和收集證據,堅持和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原則。具體而言,在刑事立案的環節,“檢察機關通過履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可以讓不構成犯罪、證據和事實明顯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一個是不立案,另外一個是支持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此次新修訂的檢察官法中,檢察官的職責出現了較大變化。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時,《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檢察機關的四大檢察職能,即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

“這次修訂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確四大檢察職能。”周玉慶介紹,修訂後的檢察官法將檢察官的職責上由原來的四條增加到五條。除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益訴訟,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之外,增加規定檢察官對職權範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

法官法中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即法官對在職權範圍內對辦理的案件負責,以落實司法責任制、明確司法責任制界限。“設立針對兩官的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兩官是否存在辦理案件違反職責的行為。”周玉慶說。

對於“兩官”法修訂後,法官和檢察官的權力相比之前有所擴大的問題,周玉慶認為,“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法官、檢察官的權力的確加大了,責任也更重了。”

他提到,為確保這個權力控制在合法範圍之內行使,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中,在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迴避、懲戒、兼職、考核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另外,“兩高”也對法檢兩家系統內部制定了管理措施,比如任職迴避、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私下與當事人接觸、違規過問案件等。“通過兩官法等法律已經明確的規定和法檢兩家內部的管理措施,真正地做到有權不任性,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

此次修訂的“兩官”法,對於法官和檢察官“兼職”的情況做出了明確規定。法官法第37條、檢察官法第38條提出,對法官、檢察官因為工作需要,經單位選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實踐性教學研究工作,並遵守有關規定。

實際上,在這次兩官法修訂中,關於法官和檢察官能不能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問題,在三次審議中經歷了一個從有到無又恢復的過程.

王愛立介紹,在一審稿中曾對兼職作了規定,在審議和調研中,由於擔心存在利益輸送的問題,以及在案件量比較大、人員緊張的情況下,能不能保證本職工作,於是在二審稿中取消了該規定。

三審稿則從全面的角度作出新規定,法官法第22條和檢察官法第23條對對法官、檢察官的兼任限制了“四個不得”:不得兼任常委會組成人員,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務,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職務,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的職務。

另外,相關部門在具體的管理上,對兼職數量、不得領取報酬、報批等也有一系列的規定。“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的要求,在整個法官法、檢察官法中,要求是始終一致的,即都要維護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和權威的信賴。”王愛立說。

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問題上,這次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明確,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採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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