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从101万提高170万

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承德某区梅某树木被区政府违法铲除,经我团队代理后终被法院确认违法。接着讲解本案行政赔偿程序:

承办律师根据法院确认区政府铲树违法的生效判决,依法申请行政赔偿。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依然按照原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林木果树评估表的结论101万余元。若如此梅某将一无所获。因此,必须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行政赔偿从101万提高1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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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决定

一、行政赔偿给付依据之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承办律师强调如下几点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重新委托评估公司作出了评估报告:

1、原告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有法律依据,且经承德市双滦区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同意,所作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被告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委托评估公司业已经获得拆迁办同意,2015年4月25日拆迁办同意梅某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重新评估,并作出了《关于梅树国油松补偿事项的答复》,并规定了评估的参数、评估价格基准日,同时承诺评估费用由拆迁办支付。根据《张承高速公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第二十四条、《张承高速公路双滦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作为被拆迁人,对于初次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2015年4月29日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梅某拥有的位于承德市下犁沟的油松评估报告书》(评字(2015)B-034号)(下称《评估报告》),确认原告油松市场价值为183.267万元。

2、《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客观、公正,应当作为被告双滦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确定给付数额的依据。在庭审中,经审判长、原告和被告双滦区人民政府向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问,可以得知如下事实:一,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评估油松价值的资质;二,评估对象、大小和数量依据的是拆迁办、乡镇、村共同确认的《承张高速复核林木果蔬调查表》确定的(评估报告第1页、第4页);三,评估的基准日按照拆迁办《关于梅某油松补偿事项的答复》确定的2013年9月24日(评估报告封面、第1页、第4页、第5页、第11页。);四,评估过程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第5页、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五,评估适用的市场比较方法,选择评估基准日同等交易条件下的油松价格,充分考虑交通、运输成本、人工成本、成熟程度、政府因素情况下判定油松价值,因此选用不同的评估规范,不会对于评估结果构成影响。后因评估公司错误引用评估规范,该报告有效期届满,由法院重新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于梅某油松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价值为170.453万元,原梅某委托评估费用1.83万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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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判决书

二、总结

对于个人而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我们不能宥于传统观念,认为打官司就是于政府作对,因为个别不依法办事的工作人员并不能代表政府,他们败坏了政府的形象,离间了政府与百姓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应该被政府驱逐的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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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而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之一,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形成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风气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体重应有之意。

行政赔偿从101万提高170万

“人生在勤,不索何获?”如果我们自己对于自己的权利都不积极行使,又怎么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风气又怎么能够风清气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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