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補貼在計徵個稅時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目前獨生子女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範圍為:
(一)對於個人按照我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14週歲止,每月取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二)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發放的一次性獎勵。
(三)無子女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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