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洩憤給村幹部放鞭炮、送花圈 一男子因“軟暴力”受法律嚴懲

湖南法院網訊 2019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事實“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堵門阻工等”明確規定為“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近日,一名男子為洩憤,不打不罵,給村幹部家裡送花圈、丟撒紙錢,殊不知系“軟暴力”,因尋釁滋事罪,被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晚,被告人陶某得知其表弟、舅舅等村民因阻工被公安機關抓走,便回到家中,組織村民到臨湘市政府機關門口哭鬧造勢,經相關幹部勸阻離開。2018年4月21日晚,因阻工事件被政府及公安機關處理,被告人陶某為洩憤,與萬某、田某、毛某(均已行政處罰)開車到村幹部沈某家門口擺放花圈、放鞭炮、丟撒紙錢,沈某的母親被嚇暈送至醫院。然後四人又到村民田某家門口撒紙錢、放鞭炮,後四人開車離開。案發後,被告人陶某取得了沈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為洩私憤,給活人家裡送花圈、丟撒紙錢,恐嚇他人,破壞公序良俗,嚴重影響他人生活,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陶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陶某取得了被害人沈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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