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鏡“直通車”遭蹭車,法院:改招牌,換裝修,賠償!

在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的前夕,廣州市越秀區法院發佈《強化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積極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白皮書,梳理、分析2016-2018年越秀法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案件的基本情況、案件呈現的特點、主要的措施做法,並提出建議和對策。

白皮書顯示,2016-2018年,越秀法院受理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分別為1323件、2383件、3955件,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三年7661件案件中,著作權案件共7020件,佔總量的91.63%;商標權案件共552件,佔總量的7.21%。數據顯示,著作權市場經營活動較活躍,民營企業維權積極。

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涉及的作品類別主要集中在美術作品、文字作品、影音作品、攝影作品等文化產業;在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涉及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飾、食品、鞋包、菸酒茶等日常生活用品行業,涉科技創新行業或產品的訴訟較少。

案例:眼鏡“直通車”遭“蹭車”,一眼鏡商被告上法院

2016-2018年,越秀法院審理涉民營企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36件,糾紛類型包括有商業詆譭、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侵犯他人知名商品(服務)包裝、裝潢、侵犯商業秘密等。權利衝突集中體現為企業名稱權與註冊商標權之間的衝突。如廣州直通車眼鏡有限公司與楊某之間關於“直通車”標識的企業字號與著作權權利衝突。

法院:穿插調解要求“蹭車者”整改招牌和裝飾

在廣州直通車眼鏡有限公司與楊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中,法官認為廣州直通車眼鏡公司的“直通車”字號依法受法律保護,且享有在先權利。楊某作為同行業經營者,擅自在涉案商鋪的招牌、宣傳單上使用與廣州直通車眼鏡公司企業名稱中的“直通車”完全相同、且整體結構一致的“直通車”文字標識的行為,必然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存在某種淵源或特定的聯繫,從而使消費公眾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極易造成競爭秩序的混亂,對廣州直通車眼鏡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法官全過程穿插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先對停止侵權達成了調解,楊某在訴訟過程中就對其經營的眼鏡超市店面招牌和裝飾進行了全面整改。由於雙方對賠償問題分歧較大,未能達成賠償調解,在釐清權責、衡平利益的基礎上,法官依法對賠償部分作出判決。“眼鏡直通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入選廣州市知識產權十大案件。

現存問題:賠償數額低,未體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越秀區法院法官表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有四種,包括“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合理許可使用費”以及“法定賠償”。但實務中,大多數民營企業案件的當事人都難以提交確定賠償數額的證據,甚至沒有考慮在具體賠償數額上進行舉證,而是主張適用法定賠償,而且所主張的法定賠償數額也普遍偏低,導致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缺少具體的考量賠償數額的證據,因此判賠金額往往未能充分體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2016-2018年期間,越秀法院以判決方式審結的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全部適用的法定賠償的計算方式。其中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數額大多集中在20000-50000元,著作權案件的判決數額大多集中在2000-30000元。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方晴 通訊員 李文君、梁豔華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董業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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