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人员待遇怎样?优待优抚吗?他们给出了答案

消防救援人员待遇怎样?优待优抚吗?他们给出了答案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改革转制后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平移部队政策、待遇标准,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人的各项优待优抚政策。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体系

(一)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有关规定)纳入宣传部、文明办、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对记功奖励的个人,其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送奖上门,并继续由相关部门发放奖励金。

(二)伤亡抚恤。全市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人员伤亡抚恤待遇,不低于原有部队抚恤标准,根据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建立伤亡附加保险制度。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伤残、牺牲具体评定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和消防部门联合实施,烈士评定纳入地方政府抚恤政策。

(三)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继续参加地方双拥共建工作。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政府继续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二、落实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政策

(一)家庭落户。成立支队集体户,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继续按照2015年《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军分区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5﹞62号)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二)子女教育。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继续按照2010年《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做好驻通部队军人子女就学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0﹞70号)和2013年市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南通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教基﹝2013﹞21号)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三)交通出行。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在机场、车站、轮渡、医院等场所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 “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就医、通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公交等凭有效证件免费;消防救援人员免票参观游览公办旅游景点、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民办的旅游景区享受半票优待政策;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三、健全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一)经费保障。根据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执勤补助、高危补助等经费列支,按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全市各级消防部门继续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所需经费由市消防支队从原渠道统筹安排保障。

(二)医疗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按现有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由市消防支队从原渠道统筹安排保障。

(三)住房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消防救援人员继续按照2006年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驻通部队现役干部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房发﹝2006﹞211号)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仍按原先实施办法进行办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新规定、新政策执行,确保消防救援人员能够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人的各项优待优抚政策。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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