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废超三吨,涉刑移送没商量!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栏目是通过对我们身边的实际环境污染案件的分析与相应法律条例的解读,来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增强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意识,希望广大企业能以案为鉴,在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案例回顾

非法处置危废超三吨,涉刑移送没商量!

2019年4月,雨花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废旧金属回收点检查时发现,该回收点场地内露天堆放有7个200升废机油桶(其中3个实桶,实有数量约为300升),现场有大量被压扁的废机油桶、含油废金属盒、金属管,作业场地未硬化,无任何防渗漏措施。收购来的含油废金属盒、废油桶内含有的废油、残液、残渣经雨水冲刷、冲淋流到场地内,现场地面有废机油沉积油渍。

非法处置危废超三吨,涉刑移送没商量!

经过执法人员严格调查取证,确认该废旧金属回收点在没有取得危废处置资质情况下,非法处置《国家危废名录》中的危险废弃物,且数量超过三吨以上。环保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控制,并开始调查。

该案件中的危险废物是什么?


非法处置危废超三吨,涉刑移送没商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非法处置危废超三吨,涉刑移送没商量!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非法处置危废超三吨,涉刑移送没商量!

而本案中的危废主要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 900-214-08“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和HW49 900-041-49“含有或占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和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案件明显符合涉刑案件相关要素,所以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非法处置危废超三吨,涉刑移送没商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废旧物品处置行业也逐渐增多,废物利用和资源再生本是好事,但是必须要规范化经营,尤其在加工处置中不能造成环境污染,更不能打着“环保能源再生”的旗号行“散乱污”之实。在我们环保日常监管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个体废品收购点非法收购处置废机油、废电瓶甚至医疗废物等《国家危废名录》中明确的危险废物。

有些是当事人为了一己之私、明知故犯,不惜以身试法,还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是完全没有法律意识、环保意识,稀里糊涂地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相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责任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将面临支付污染治理的高额费用,得不偿失

在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普法教育的同时,希望广大企业、私营业主也要主动加强对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并严格守法、管理规范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为雨花的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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