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房產七成產權收歸國有,如何迴應“與民爭產”之問?

為老人養老送終的親屬如何分配遺產?無主遺產收歸國有是否合乎情理?近日,因無繼承和受遺贈人,深圳羅湖一無主房產70%產權被法院判定收歸國有,此舉引發有關法理情的爭論。多名法律界人士直言,這一判定在法律上雖無漏洞但欠缺情理,建議修法拓寬繼承人範圍,並明確盡了贍養義務的親屬是否享有繼承人資格,“好的判決可以形成良好的導向,不讓做好事者寒心”。(4月21日澎湃新聞)

“無主房產70%產權被收歸國有”,這一判決頗具爭議。儘管其並沒有違反相關法條,但客觀上卻給人以“與民爭產”的觀感,並且也有悖於民間“好人有好報”的樸素觀念,故而多多少少讓人感到遺憾。事實上,關於無主房產的歸屬問題,現有法律表述相對較為籠統、模糊,這給法官審案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何利用好這一“空間”,不僅是業務能力問題,更關乎著對法之精神、社會道德信仰的理解。

本案中,所謂“無主房產”的稱謂,並不足以說清楚故事的全部。實際情況是,老人蔡某某,膝下無兒女,年老後投奔侄女,由侄女為他養老送終。又因為老人生前並未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其房產才變成了“無主房產”。應該說,自始至終,“侄女”都盡到瞭如子女一般的贍養義務,卻未曾享有和子女一樣的繼承權利,這本身並不公平……根據《繼承法》,包括侄女在內的親戚並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繼承主體有限,可說是造成“遺產無主”的重要原因。

其實,現有法律也明確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適當遺產。”只不過,這裡所說的“適當”,是個不容易把握的概念。本案中,法院判決“侄女”分得老人所留房產30%的產權,可很顯然,不少公眾和某些專業人士,並不認為這一分配比例是“適當”的。當親戚的贍養付出,無法被量化計算、無法被精準折算為具體的“財產繼承權利”,那麼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決無疑要被審視一番。

針對“無主房產七成歸國有”一事,輿論的發聲其實存在著兩個鮮明指向:其一,呼籲“儘量避免財產成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其二,主張“財產繼承權利必須與贍養付出相匹配”——應該說,這兩方面的籲求,最直觀體現了民眾捍衛自身產權的敏感,也表達了有關“做好事必當有回報”的善惡因果論。這些來自民間的聲音,理應在立法、司法的相應環節得到呼應。

簡單將無主房產收歸國有自然不妥,可是無論是“擴大繼承主體範圍”還是“以贍養貢獻決定繼承權利”,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極其複雜的課題,絕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倘若倉促調整,稍有不慎就可能誘發道德投機風險和民間爭產糾紛。在此背景下,如今最好的解決辦法,或許還是要依賴於法官在實踐中發揮主觀能動性,儘可能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此外,還是要呼籲,老人們要用好“指定繼承”“遺囑庫”這類法律和技術工具,從根本上確保自我意志得到完整實現。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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