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槍支配件快遞寄送,違法!

長沙市中院維持原判 10名犯罪嫌疑人均獲刑

法制週報·新湖南客戶端記者 倪歡歡

從幫人打包、運送槍支配件及網絡代理銷售槍支配件,到夥同他人一起販賣槍支配件,王某輝等人通過快遞的方式在網上非法買賣槍支配件,參與該“生意”的還有一群幫助打包、寫快遞單、收發快遞的同夥,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嚴懲。近日,當事人律師提醒公眾:槍支、毒品、爆炸物等違禁物極易通過快遞渠道運輸,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極大危害。明知他人犯罪而施助同樣構成嚴重犯罪。

“火爆生意”靠快遞

崔某曾幫助張某紅打包、運送槍支配件以及網絡代理銷售槍支配件。2016年4月開始,崔某夥同張某、熊某從事販賣槍支配件生意。3人以長沙縣未來蜂巢小區地下車庫內的空置倉庫及長沙市湘騰廣場一房屋為窩點,通過QQ發展網絡代理,向全國各地買家非法出售仿美製禿鷹高壓氣槍配件。由張某、熊某出資,崔某負責寫單,將打包好的槍支配件通過快遞發送給全國各地買家,獲利3人平分。李某、屈某明幫助崔某等人將槍支配件以快遞形式發送至全國各地。

2016年4月底至2016年6月13日,崔某、張某、熊某除從郭某星處購進氣槍配件,還從張某紅處購進350支氣槍槍身及100套氣槍內臟。然後以快遞形式發送1338件包裹銷往全國各地,待發送47件。

2016年2月至3月初,王某輝跟隨張某紅從事網絡販賣槍支配件生意,幫助打包槍支配件,後成為張某紅的網絡代理商,在網上接單再交由張某紅髮貨,從中賺取差價。

2016年5月1日起,王某輝開始單獨販賣仿美製“禿鷹”氣槍配件。他聯繫在浙江打工的叔叔王某彬,提出由王某彬提供氣槍槍身,王某彬答應了。

根據王某輝提供的槍身樣品,王某彬使用化名“彭楠”,委託當地廠家生產加工槍身成品600支。

2016年5月至6月,王某輝分多次從王某彬處購買槍身450支,支付貨款10餘萬元。同年6月13日,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民警截獲由王某彬通過申通快遞從浙江餘姚發給王某輝的槍支內臟3套。

從2016年5月1日起,王某輝從安某天處共購進450套氣槍內臟,從張某紅處購進200支槍身及150套氣槍內臟。

從2016年4月20日開始,王某輝安排彭某林幫助其打包氣槍配件、寫單、發貨,並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至案發時止,彭某林幫王某輝打包、寫單千餘單,獲得工資1萬元。

2016年3月,快捷快遞員屈某明以快遞形式幫助張某紅髮送氣槍配件300單,後被公司查出有氣槍配件。2016年3月至6月,屈某明為王某輝發送氣槍配件352單,待發出單據82單。

2016年5月開始,韻達快遞員劉某傑幫助王某輝以快遞形式發送含有氣槍配件的快遞710單。

一天查獲千餘槍支配件

2016年6月13日,長沙市高新區分局民警在嶽麓區鹹嘉新村嘉明苑王某輝的倉庫查獲55釐米槍身138支、45釐米槍身144支、35釐米槍身40支、側拉槍身1支、槍管30根、護握70個、握把66個、螺絲包54個、扳機54個、彈簧2個。同日,民警在裕民小區快捷快遞門店內,查獲王某輝待發的55釐米槍身56支、45釐米槍身3支、35釐米槍身11支。

6月15日,民警截獲從河北廊坊發給王某輝的槍支握把260個、護握290 個。10月13日,民警在浙江省餘姚市騰飛激光打字門店內查獲54cm禿鷹氣槍燕尾槍身1支,在天朗五金廠查獲堵頭、調節環、壓條槍支配件500餘件。6月18日,民警在寧波市龍軒鋁業公司查獲加工槍身鋁型材的圖紙1張,加工槍身型材的模具2個,槍身型材樣品2個。

同年6月13日民警在長沙縣未來蜂巢小區地下車庫倉庫查獲整槍3支以及槍身、槍支內臟、擊錘簧、握把等槍支配件1000餘件。在湘騰廣場一房間查獲崔某存放的槍支配件50餘件。同日,民警在麓山茗園小區申通快遞門店查獲崔某團伙發往該快遞門店的槍身36支。民警在嶽麓區杜鵑路盛世耀凱小區將彭某林抓獲,在未來蜂巢小區抓獲崔某、張某、熊某、張某春,在嶽麓區麓山名苑某快遞點抓獲李某,在裕民小區抓獲王某輝、屈某明;在鹹嘉新村嘉明苑某快遞點抓獲劉某傑。

7月20日,民警在餘姚市梨洲街道雙橋村一租房內抓獲王某彬。

10名犯罪嫌疑人均獲刑

在掌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長沙市嶽麓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輝涉嫌非法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被告人王某彬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告人彭某林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告人屈某明、劉某傑涉嫌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被告人崔某、張某、熊某涉嫌非法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被告人張某春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告人李某、屈某明涉嫌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向嶽麓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輝犯非法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以被告人崔某、張某、熊某3人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9年、10年6個月;以被告人王某彬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被告人彭某林、張某春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被告人李某、屈某明、劉某傑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各判刑3年。

2018年7月,判決生效後,原審被告人崔某、熊某、彭某林不服,向長沙市中院提出上訴。長沙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上訴人,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於同年10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 律師說法

嚴懲違反槍支管理犯罪行為

槍支是具有極大殺傷力的危險物品,我國對槍支的管理遵循嚴格控制的原則,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制定了《槍支管理法》,對於未經許可製造、買賣或者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25第一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案被告之一王某彬的辯護人、廣東國暉(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蘇甜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攜帶成套槍支散件的,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30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即使製造、買賣、郵寄、運輸、儲存的不是整支槍支而是槍支散件,只要達到一定數量,也構成《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蘇甜說。

在該案中,王某彬等人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買賣槍支零部件,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將製造的槍支零部件銷售、郵寄他人,構成非法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蘇甜提醒,快遞行業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槍支、毒品、爆炸物等違禁物極易通過快遞渠道運輸,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極大危害。”另外,“明知他人犯罪而幫助打包、填快遞單、收發快遞等行為,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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