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借錢,事後不認賬,還說“那不是我的賬號”

男子通過微信借款近600萬元,事後卻不認賬,債主起訴討債,欠債男子還狡辯說“那不是我的微信賬號”。微信聊天記錄,能當法庭證據?債主又如何證明這個借錢的微信賬號是被告李某的?近日,廈門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

記者從思明法院瞭解到,2018年,思明區法院受理了民間借貸案件4115件,其中約70%的案件提交的證據涉及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或支付寶的轉賬記錄。今年第一季度,此類案件同比又增長近50%。

男子微信借錢,事後不認賬,還說“那不是我的賬號”

法官提醒道,在借貸時,雙方都應提高證據意識,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在提交電子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要注意,最好能現場出示原始載體,用於證明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便於與聊天記錄的另一方進行現場比對。也可以對聊天記錄進行公證,保全證據。另外,聊天雙方通常都使用暱稱,但是可以結合個人信息中顯示的電話號碼、頭像照片等信息來佐證真實身份,必要時可申請鑑定或者向網絡運營商調查。

【起因】

這起案件,涉及近600萬元的借款,鉅額借款是否真實存在?近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據原告林先生起訴說,自2016年起,被告李某多次找林先生借款。起初,李某還能按時償還,但自從2017年11月25日最後一次還款後,他便再也沒有拿出錢來。

於是,林先生在微信上與李某協商、對賬。2018年4月,在林先生的要求下,雙方補充簽訂《借款協議》,李某在協議上確認借款600萬元並親筆簽名,然後通過微信拍照發給林先生。

但是協議簽訂之後,李某仍沒有還款。去年底,林先生憑著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償還鉅額借款。

【焦點】

微信聊天記錄,能當法庭證據嗎?原告如何證明這個微信賬號是被告李某的?

案件審理之初,被告李某辯稱,與林先生聊天的微信賬號不是他的。李某還說,他並未收到借款600萬元,因此對方起訴讓他償還鉅額借款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

為此,法官要求雙方出示手機當場核實,結果發現李某手機上登錄的微信賬號確實與林先生提供的不同,而且在林先生的聊天記錄中,對話雙方顯示的都是暱稱。

究竟是林先生說謊,還是李某“搗鬼”?

為了查明真相,思明區法院依法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發函,調查微信賬號的實名信息。最終,調查結果證明與林先生對話的微信號的實名人就是李某本人!

【判決】

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林先生說:“那就是70萬給我,在你那還有600萬?”李某回覆:“嗯。”

後來,林先生又說:“我知道你是靠譜的,所以才把這600萬借給你,真心跪求你千萬得撐住,不然我想活都活不下去,能轉了嗎。”李某回覆:“找人調了還沒給,我又不能太催。”

2018年1月19日,林先生說:“大概06-07年認識,截至2018年1月19日,你還欠我600萬元,所有款項全部是轉賬給你,每個月付我正常3分利息,這些,處理的咋樣?”李某回覆:“還沒處理。”

2018年3月20日,林先生說:“你那邊要是沒問題,能否這些錢,加上之前的600萬給我寫個條子,不是不信你,因為我跟人簽了很多合同,他們不信我把錢都借給你了,一直覺得我賴著不還。”李某回覆:“可以。”

2018年4月5日,李某將其已簽字涉案《借款協議》通過微信拍照發送給林先生。

經審理,法院認為,結合聊天記錄的內容,雙方的《借款協議》意思表示真實。林先生多次向李某催款,李某均未提出異議,並且還簽署了協議,可以證明雙方發生借貸。法院就雙方的轉賬記錄重新核對計算後,確認李某尚欠借款本金578.4萬元。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李某向原告林先生償還578.4萬元及利息。

【律師說法】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微信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須滿足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微信並未採取實名制認證,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如何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最後,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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