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謹的微信對話可作立案依據

嚴謹的微信對話可作立案依據

隨著微信語音、語音通話等功能的開發,能夠通過文字、語音、圖片等交流的微信聊天工具贏得了很多人的青睞,微信不止在日常生活中得以應用,也有業務上的往來。而微信語音作為一種視聽資料,具有視聽資料的難辨別、易篡改等缺點,其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覃塘區人民法院、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以微信對話核對買賣數據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7年3月8日,原告陳某向被告吳某表示要購買8層膠合板,並於次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預付貨款20000元,但吳某未發貨。經多次追索貨款未果,因此,陳某向覃塘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吳某歸還其貨款20000元。陳某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微信記錄證明其主張。而被告吳某卻辯稱,陳某與其存在買賣關係,陳某於2015年5月份起多次向其購買模板,貨款合計240596.5元。上述款項20000元是陳某支付給其的貨款,並當庭提交了一份電腦清單,證明原告未結清之前的貨款。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及各方在開庭時的陳述,通過原告提供的微信對話查明瞭案件的事實。認為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法律事實與原告陳某起訴的事實與理由一致。原來,2016年5月14日,雙方當事人通過微信對話,陳某表示尚欠貨款27856元,被告吳某回覆“好吧,你打錢過來就沒事了”。微信對話表明,雙方當事人已就之前兩筆貨款的價款及質量問題處理達成了共識,結算後,原告最終欠款數為27856元,雙方通過微信結算的行為合法有效。隨後,原告於2016年5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27856元。至此,應視為原告向被告支付完畢之前的兩筆貨款。

因此,一審法院以微信對話為依據進行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預付貨款後,被告未向原告發貨,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20000元,有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記錄等為證,被告並予以確認,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決被告吳某應歸還原告陳某貨款人民幣20000元。二審法院認為,對於吳某主張其在微信中的表示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只是為了騙陳某先把貨款支付了,過後再對數,但其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實。且在陳某支付完27856元后,吳某亦未找陳某對數。陳某對該說法也不予認可,因此,二審法院不予採信該主張。2017年3月8日,陳某向吳某表示購買膠合板,並於次日預付貨款20000元。吳某認為,該款是支付2015年5月期間買賣兩批模板的貨款,根據到案證據,陳某已經付清此貨款。故,陳某要求返還預付貨款20000元,有事實、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為證據中的視聽資料 嚴謹的微信對話可作定案依據

看到了本案的判決結果,那麼,以微信對話作為證據,具體是何法律規定呢?主辦法官表示,雖然微信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溝通交流的方式,但我們使用微信對話作為定案的依據是有法律規定的。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款第(4)項規定:“證據包括:(四)視聽資料”,而微信是視聽資料的一種形式。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2款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會通過多種方式查證雙方微信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和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從而認定證據的真實性;最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法官會綜合全案證據及各方在開庭時的陳述進行認定。因此,作為一種視聽資料的微信對話並非不可採用,在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嚴謹的微信對話仍可作為定案的依據。

因此,法官提醒廣大微信用戶,在使用微信進行業務上往來時,不僅要對話嚴謹,且須保存相關、完整的對話內容,切忌刪除其中的一部分內容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同時,要保存其他有關書面材料,這些有可能成為你勝訴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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