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雲縣一村支書侵吞公款一審被判10年半

千龍網北京3月4日訊(記者 蘇嵽 通訊員 曹西鵬)4日,千龍網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北京市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恆河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民委員會主任趙立明一審因利用職務之便,將安全飲水工程補助款27萬元侵吞,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後趙立明不服並提起上訴。近日,法院二審對趙立明犯貪汙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查,趙立明原系北京市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恆河村黨支部書記兼村民委員會主任,於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任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恆河村村民委員會主任,2006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西恆河村黨支部書記。2009年,密雲縣水務局經批准組織實施密雲縣西田各莊鎮等14個鄉鎮“2009年新農村五項基礎設施一戶一表及管網改造工程”,解決農村居民安全飲水問題。因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恆河村已在2009年前完成該村安全飲水改造工程,密雲縣水務局西田各莊水務站經與相關部門協商後決定撥付西恆河村補助資金人民幣27萬元,用於該村村民安全飲水管網維護和改造。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趙立明於2010年9月25日,以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恆河村農民用水合作社名義與密雲縣水務局西田各莊水務站簽訂《2009年安全飲水工程補助資金撥付合同》,並經手領取了西田各莊水務站撥付的補助資金人民幣27萬元,趙立明將該筆資金支票存到西恆河村農民用水合作社賬戶。被告人趙立明未向村集體組織彙報其領取此項資金和資金用途等情況,也未向村集體組織交付此筆資金,並於2010年9月25日至10月14日間將27萬元資金取出私用。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立明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對2009年農村安全飲水改水工程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佔有27萬元政府撥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依法應予懲處,故判決被告人趙立明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繼續追繳被告人趙立明違法所得人民幣27萬元,發還密雲縣西田各莊鎮西恆河村村民委員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趙立明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故做出維持原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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