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

用户97530636652


具体地说,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举个例子。

某甲交通事故致某乙受伤,为此某乙将某甲告上法庭。

以误工费计算为例。

真实的事实是,某乙在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4500元,平均每天工资200元(平均每月出勤22.5天)。因为交通事故误工70天(其中住院六十天,出院后休息十天)。

第一种情况,某乙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卡流水和纳税证明,住院病例、医院建议休息十天的假条。结果法院判某甲赔偿误工费14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乙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卡流水和纳税证明,住院病例,假条因为遗失了没有出示。甲方认为乙方误工只能计算为病历记载的六十天,至于工资扣发的另外十天无正当理由不能计算为误工。结果法院判误工六十天,误工费12000元。

第三种情况,某乙没有提供工资方面证据,只提供病历和假条证明误工七十天。结果法院按统计局公布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判某甲赔偿误工费10500元。

可见,在诉讼中,事实很重要,证明事实的证据更重要。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等于没有事实。千万不要以为事实在哪里摆着,不用费力去证明。要知道,除了少数情况法院掌握部分证据(例如交警采集的监控录像、鉴定报告等),多数情况需要当事人主动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不然的话,自己的主张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原告总是试图多主张自己的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往往试图少主张原告的损失并反驳原告的证据或者提供相反的证据,法官则居中裁判,具体怎么判,关键是哪一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并能自圆其说。因此,法院判下来的东西未必就是真实的东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提出了该主张,二是当事人的主张有相应的证据,三是当事人的主张合乎法律规定,四是当事人的主张对方无法提供证据否定。


淮北日月升


法院并不是以证据为准,也不是以事实为准,而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这句话听起来有些拗口,请听我细细解释。

很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有很多坏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却得不到该有的东西。难道法律不应该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存在的吗?

这就牵涉到法律中的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过分展开讨论篇幅太长,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评论讨论。接下来回归正题。

时间是不可能倒流的,这句话相信大家都会认可,案件到达法官那里,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讲,也是不可能重回案发现场,重回合同签订日,去见证事件的发生。所以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证据。

证据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证据链条,从而使其证明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原事实,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掺杂个人主观倾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

比如:对于个案来讲,面对一个借款纠纷,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借条,有效的凭证,有效的记录,有效的其他证据,但事实上对方确实借了这笔钱而且未归还,此时如果单凭当事人声泪俱下去控诉对方,法官听着他说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说的话,判决对方还款。这种情况对于其他大多数人是不是不公平,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我无证据就可以起诉别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证据的所证明的事实问题。在法律上,证据的证明力有两种表述方法,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且两种证明标准有差别,请各位细细体会。一种是,排除合理怀疑,一种是高度盖然性。大家可以猜测一下各是那个标准。

所以大家对于证据问题的认知,不能狭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为的证据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从而做到有备无患,保护自己权益。

希望能够帮到您。


法者如水


这个问题涉及到“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关问题,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在法律上,事实真相分为两种: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所谓的事实真实,是指实际上发生了什么事,在真实客观的层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毋庸置疑,在诉讼中法官和社会公众都想探明事实真实,以事实真实作为认定案件并适用法律的依据。但遗憾的是,事实真实是很难探明的,因为事实真实基本上只有上帝和当事人知道,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难得知事实真实到底是什么。

我们应该清楚,法官也是普通人,法官并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要让他们查明事实真实是几乎不可能的。比如,我曾经遇到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言之凿凿地声称男方经常打她,正式长期遭受家暴她才离家出走的。但是,男方更是斩钉截铁地说,他从来没有打过女方,相反,他还被女方挖了一锄头。两人都一副义正辞严的姿态,根本不知道谁在说谎。

既然事实真实难以探明,所以我们就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实。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通过现有证据来证明的事实。为了追求法律真实,法律设置了“举证质证”制度和“证明责任”,原则上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那么他所主张的事实便不能得到法院认可。

所以,在本质上法院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的。


冰焰


有人说法律是公正的,这句话是有问题的。

首先说,法律是什么?用朴素的观点,用简洁的语言来说,就是用最大的公约数制定出规则,让所有人必须服从。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面前的不一定是真实无误的事实,而是事实发生留下的“痕”,也就是证据。法律裁判依据的是证据,证据不一定是完整的事实,或者不是事实,所以法律不能完全说是公正的。

那么,法律能不依靠证据而依靠事实裁决吗?理论上应该是这样,感情上更应该是这样,可是客观现实中是无法操作的。因为,谁的“事实”是真正的事实?原告方的、被告方的、侦查的、公诉方的?让法官无法判定。

所以,法律用证据来裁决虽然在绝对公正上有瑕疵,但是没有比用证据说话更公正的东西了。


C123OOO


准确的说法院是不具思维辨别能力的,具备辨别思维能力的是人。所以个人认为法律这样规定是有问题的,难道承办一个案件,是要全法院的人都参与吗?这个规定是不是有以多欺少的嫌疑?也就是说,即使办案人员办理案件出了问题,我们法院大家来集体抗,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你受害人如果告就把我们都告倒?”即使法律规定了单位刑事责任犯罪,但是,具体到某个案件,也不能让全院的人来承担责任吧?即使让院长负责任,院里那么多案,别人办案出了问题都让院长负责任,对院长也不公平吧?为什么法律规定的这么笼统,是不是有给办案人员预留漏洞的嫌疑?法律为什么不明确指明为法院、检察院、等等工作人员具体到个人呢?法院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依据就是宪法法律。法律规定了办案人员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从多方看待人和问题


帖主的这个”问题”引致了我的感触。所以,参加进来发个言。如题所问,这是个我也曾经不止一次遇到的询问。我对这个问题求询者的回答是:所谓的”法院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这个疑问或者不解。依照法理,对它的常规认知,应该是,司法审判层面的那句”以事实为依据”的话,应该被理解成:它是指那些能够被证据证明的,并且得到法律认可的事实。因为,无法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常常被法官说成”你是在讲故事!”这话的话外之音意味着,故事里的情节常常是可以虚构的。那么,能够被证据证明的就是事实吗?不一定。比如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共认事实,却不是法律层面确认的那个”法律事实”。

所以,许多事情我们无法想当然地去理解,去诠释。这是会遭遇抵触的。(上述答题表述仅作为对帖问的初级法理认识。不涉及相关的更加深层问题)





良知这东西


以法官判决为准。


潘龙江红尘情歌创作人


有些案例没有事实,更没有人文,没有良知和良心……一味的倾斜,瑕疵一大堆。……倾向性的裁判。欠缺公正。中国的法院、仲裁就不敢把庭审过程公布于众😡😡人情、权利使用的淋淋尽致👍👍市民热线都不给咱反应问题的人排号了😡😡




赢泉映像


现实基层法院都是以钱为准,只认钱不执法。普遍是徇私枉法。对人民群众它们就是一只野狼。



法院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以证据认为判决,证据必须符合三性,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如果只要是证据不通过对三性质证,法院只要有证据就作为判决的证据,实属法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判中,证据有合法真实的证据,有非法虚假的证据,但都叫证据,司法阳光的判决法院采信的是符合三性的证据,见不得光的判决采信的是不符合三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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