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 or 救援無線電?

昨日,我一篇《救援隊使用業餘對講機頻率,違法》的小短文(已刪除),既然有人提出異議,想必是觸及了某些人內心的良知和法律意識,多數網友能意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個別人以我們雖然違法了,但是我們是為了做好事。您不覺得您的邏輯有問題麼?有的以工地,賓館,飯店等非法佔用業餘頻率為由,覺得自己也一樣隨意用,真是混蛋邏輯。更有甚者,直接對我進行辱罵,其言語簡直不可入耳,可見其素質之低。還有的對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嗤之以鼻,覺得我們就是在家裡玩對講機的,他們使用業餘無線電頻率才是正統的,我真真是活久見了,真不知道這特權是誰賦予您的,真是從未見過如此厚顏之人。

既然有爭議那就來仔細的分析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1.3.39 業餘業務 amateur service的解釋,供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係指經正式批准的、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其興趣純繫個人愛好而不涉及謀取利潤。話分兩頭,各表一枝,第一種情況既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又是救援隊隊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業餘無線電頻率進行應急通信是合法的,這也是國家所提倡的。第二種不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純粹的就是救援隊隊員,為了其所謂的合理合法使用對講機而去考取了業餘無線電臺操作證,騙取電臺執照。其目的就是單純的利用業餘無線電不收取頻率佔用費這一規定,行其非法佔用頻率之實。

業餘無線電 or 救援無線電?

我的樹莓派APRS網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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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APRS功能的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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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1XDR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不得傳播、公佈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業餘無線電臺只能用於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並在業餘業務或者衛星業餘業務專用頻率範圍內收發信號,但是參與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除外。

《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業餘無線電臺的通信對象應當限於業餘無線電臺。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業餘無線電臺可以和非業餘無線電臺通信,但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其通信內容應當限於與搶險救災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或者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 業餘無線電臺供其設置人、使用人用於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 禁止利用業餘無線電臺從事下列活動: (一)發佈、傳播違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二)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營利有關的活動; (三)阻礙其他無線電臺通信;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九條 業餘無線電臺設置人、使用人應當加 強自律,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單位的指導、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 業餘無線電臺的通信時間、通信頻率、 通信模式和通信對象等內容應當記入電臺日誌。 電臺日誌應當保留兩年,供無線電管理機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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