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事發都勻!酒店內實施敲詐勒索、設局“仙人跳” ,多人獲刑!

【扫黑除恶】事发都匀!酒店内实施敲诈勒索、设局“仙人跳” ,多人获刑!

4月19日中午1時,受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託,都勻市人民法院對該院一審的趙某某、白某某等6人犯敲詐勒索、盜竊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判處首犯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千元;判處首犯白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千元。

【扫黑除恶】事发都匀!酒店内实施敲诈勒索、设局“仙人跳” ,多人获刑!

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趙某某、白某某及涉案人員洪某、王某在都勻市某酒店房間內,安排“小妹”與被害人發生賣淫嫖娼關係後,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獲得人民2000元,這是趙某某、白某某等首次策劃“仙人跳”敲詐錢財併成功得手。在嚐到第一次的甜頭後,他們在短時間內又作案多起,共敲詐勒索、盜竊金額達14萬元,最“忙”的一天他們策劃作案3起。

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2018年6月底至7月底,被告人趙某某、白某某、蒙某甲、劉某某、王某某、蒙某乙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經常糾集在一起,以賣淫為誘餌,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都勻市多個酒店內連續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6起、盜竊犯罪2起,侵害了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嚴重破壞了都勻市酒店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和都勻市的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趙某某、白某某共謀以“仙人跳”方式進行敲詐勒索後,趙某某主要負責糾集原審被告人蒙某甲、劉某某、王某某、蒙某乙等人實施招嫖、敲詐勒索等行為,並負責對參與人員進行分工、對非法獲取的贓款進行分贓,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白某某主要負責提供和控制賣淫女,並授意賣淫女配合完成敲詐勒索行為,同時在人員的參與和分工上以及贓款的分配上發揮重要作用。形成了以趙某某、白某某為首要分子和共同犯罪主犯,以被告人蒙某甲、劉某某、王某某、蒙某乙為較為固定重要成員的犯罪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特徵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惡勢力特徵,

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據此,以敲詐勒索罪、盜竊罪,分別判處趙某某、白某某、蒙某甲、劉某某、王某某、蒙某乙有期徒刑五年至兩年零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校對 | 吳青原

審核 | 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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