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扫黑除恶发现问题一督到底!这些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6个督导组的工作情况,研究督导整改工作。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韵声主持会议并讲话。

近日,我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6个督导组进行全面督导,督导措施细实、督导方式严新、查找问题精准,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整改落实找准了靶向。会议要求,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紧盯不放、一督到底。在提高认识、线索排查、依法严惩上整改到位,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涉及财产的追缴罚没力度;在深挖根治上整改到位,要实现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深挖彻查“官伞”“警伞”“庸伞”。各地各部门要以清零行动为突破口,打好大案要案“攻坚仗”,以“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为目标,以网络空间、新兴领域为重点,争取在大案要案上取得新突破。积极应对大批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环节的办案压力,确保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调优配强扫黑办和政法机关专业办案力量,加快案件侦办进度,对涉及“保护伞”“关系网”案件,尽快推动进入起诉审判环节。(记者 杨超)

相关链接

四部门:对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份、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陈国庆表示,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

《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陈国庆回应,同时《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

四部门:惩处诬告陷害、贴报喷字等“软暴力”犯罪

记者4月9日从全国扫黑办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根据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意见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见及时有力回应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击重点、难点,为“软暴力”刑事案件的处置提供了精准、细密的工具清单,同时也坚持了法治底线,在界定“软暴力”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等方面,实现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与“打准打实”的司法策略之间的有机结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