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掃黑除惡發現問題一督到底!這些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聽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6個督導組的工作情況,研究督導整改工作。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韻聲主持會議並講話。

近日,我區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分6個督導組進行全面督導,督導措施細實、督導方式嚴新、查找問題精準,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整改落實找準了靶向。會議要求,針對督導發現的問題,各地各部門要緊盯不放、一督到底。在提高認識、線索排查、依法嚴懲上整改到位,加大對黑惡勢力犯罪涉及財產的追繳罰沒力度;在深挖根治上整改到位,要實現掃黑除惡與“打傘”“破網”和基層黨組織建設同步推進,深挖徹查“官傘”“警傘”“庸傘”。各地各部門要以清零行動為突破口,打好大案要案“攻堅仗”,以“黑惡積案清零、問題線索清零”為目標,以網絡空間、新興領域為重點,爭取在大案要案上取得新突破。積極應對大批案件進入起訴、審判環節的辦案壓力,確保對黑惡勢力犯罪依法嚴懲。調優配強掃黑辦和政法機關專業辦案力量,加快案件偵辦進度,對涉及“保護傘”“關係網”案件,儘快推動進入起訴審判環節。(記者 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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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對黑社會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明確,要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對於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確屬骨幹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實踐表明,黑惡組織盤踞多年,其財產成份、類型和流轉情況相當複雜,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要徹底摧毀其財產基礎,就要從‘已採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查‘財產屬性’並決定如何處理,也要從審查認定的犯罪所得財產查‘財產去向’等,並判斷是否需要‘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陳國慶介紹,要將兩種方法有機相結合,才能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涉案財產屬性難以認定”的問題,依法有效地對已採取措施的財產作出處理,必要時沒收等值財產,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強調要深挖細查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組織轉變涉案財產性質的關聯犯罪,對涉黑惡勢力組織和人員的涉案財產採取先行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避免‘黑財’被轉移,隱匿。”陳國慶表示,處置的範圍既包括黑惡勢力組織的財產也包括成員的財產,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財產,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處置等值財產。

《意見》對涉黑惡犯罪財產的處置方式增加規定了“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有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如何防止損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採取處置等值財產時必須有證據能證明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備這些情況,才能啟動沒收等值財產這種處理方式。”陳國慶回應,同時《意見》也賦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但需要被告人舉證。

四部門:懲處誣告陷害、貼報噴字等“軟暴力”犯罪

記者4月9日從全國掃黑辦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採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意見指出,“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根據意見,“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其他符合意見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意見指出,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見及時有力回應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打擊重點、難點,為“軟暴力”刑事案件的處置提供了精準、細密的工具清單,同時也堅持了法治底線,在界定“軟暴力”的法律性質、表現形式等方面,實現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與“打準打實”的司法策略之間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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