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況構成肇事逃逸,如何賠償?

交通法解速遞之:這幾種情況構成與不構成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況構成肇事逃逸,如何賠償?

交通肇事事件時常發生,法律相關規定也是趨於嚴格,認定為肇事逃逸的情形很多,不認定為肇事逃逸的情形也有相關規定。以下,我們一起來看看:

1.“交通肇事逃逸”,很多人都覺得就是開車撞到人了之後不管不顧逃跑才叫“逃逸”。可是你知道嗎,有以下這幾種情形的,就算你在場也叫“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還棄車或者駕車逃離了事故現場的,這明顯就是為了逃避責任嘛~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的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對交通事故需不需要承擔責任,是由交警部門來決定,不是由當事人來決定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的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不協助交警的工作或者棄車離開現場後又返回的,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往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送進了醫院還不行,你得報警啊!不然也是逃逸啊!)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傷者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這樣做很明顯是為了逃避賠償責任,不說你逃逸說誰逃逸?)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逃逸”造成的後果是妨礙了交警對事故的調查,即使事故發生的時候沒有逃離現場,但是事後的行為也屬於“逃逸”的範圍。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交警等其他工作人員找上門來還不承認發生交通事故,極力隱瞞事故的發生的。

8、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對賠償的數目協商不成或者賠償的數額不夠,但是肇事者留下假的聯繫方式就跑了的。

以上都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常見情形,不是說一定是不在事故現場才叫“逃逸”的,如果造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會弔銷肇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並且肇事人終身不能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肇事人會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況構成肇事逃逸,如何賠償?

2.現行交通法,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不構成肇事逃;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不構成肇事逃;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不構成肇事逃;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不構成肇事逃;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不構成肇事逃;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不構成肇事逃。

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況構成肇事逃逸,如何賠償?

3.責任的追究,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匿的,承擔事故的的全部責任。

事故導致一死二重傷,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應在醫療機構申請傷害鑑定,此外醫院出具的治療證明都是對方應賠償的依據。

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況構成肇事逃逸,如何賠償?

各項賠償費用的標準是: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週歲的撫養到十八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每增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8、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

死亡的:

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具體數額根據死者的戶口,當地統計數據,被撫養人的人數、年齡,當地生活水平等綜合計算,計算出的總數在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超過的部分由肇事司機、車主賠償。

其中: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民事賠償到位,受害人不多追究,法院在量刑加以考慮。

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況構成肇事逃逸,如何賠償?

1、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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