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山传媒艺人“胖丫”卖假药获刑3年!带货有风险,明星需谨慎

本山传媒艺人“胖丫”卖假药获刑3年!带货有风险,明星需谨慎

明星从来不缺将流量变现的方法,通过线上"带货"赚钱的明星不在少数,但一旦故意卖假药,那就是刑事犯罪了。

据媒体报道, 本山传媒演员赵丹(艺名“胖丫”,赵本山弟子)通过直播、微信等渠道销售假减肥药,被法院认定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获刑三年。

赵丹在这起假药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通过明星号召力制售假药是否会被从重量刑?明星参与销售和代言、代言时是否尽到调查义务,在假药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何种区别?健康界就此进行梳理。

本山传媒艺人“胖丫”卖假药获刑3年!带货有风险,明星需谨慎

赵丹卖的是何种"假药"

判决书的内容显示,赵丹等人所销售的假药实际上为一款“纯中药减肥胶囊”,这款白绿相间的胶囊没有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包装为牛皮纸袋。此后,郭静(同为本山传媒演员)、王某等人把售卖的减肥药分装到自行网购的塑料瓶里,并附上自己制作的说明书,内容是告知顾客如何服药。

据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以及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案扣押的白绿胶囊中检测出西药成分“西布曲明、酚酞、氟西汀”。

其中,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抑制剂,具有兴奋、抑制食欲作用。早在2010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估工作,认为西布曲明停药后体重减轻持续效果较差,且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较大。其后, “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被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而涉案假药的另一种成分酚酞在2017年10月27日被列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酚酞属于刺激剂可用于慢性便秘,过量或长期使用会诱发心律失常、神志不清、肌痉挛以及倦怠乏力等症状。

狂减110斤后,成了“假药贩子”

赵丹供述的作案经过是,自己因服用某网红销售的减肥药瘦了很多,2016年在某平台直播过程中被观众问及减肥方法时,便让他们进直播咨询郭静和王某,后来二人在赵丹直播的过程中公布了微信号,此后购买者就直接与郭静和王某联系。最终,王某和丈夫谷某合计销售自制假药共计110余万元,郭静销售189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赵丹、郭静等人在宣传时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

讽刺的是,2017年 “赵丹减肥110斤”的消息曾引爆网络,在铺天盖地的报道中,提到变瘦的“白天鹅”赵丹,自述是通过控制饮食和坚持运动,狂减了11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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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市场号召力”是否影响量刑

在这起案件中,赵丹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郭静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对两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那么,赵丹的涉案金额和明星号召力在这起案件中对量刑有何影响呢?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级教官张振祖律师向健康界解读说,在这起案件中,明星身份本身不会作为量刑的依据,法院最终还是以涉案金额为准。赵丹等人的涉案金额为11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金额超过50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从法院判决看,赵丹的定刑首先取决于认定的金额,或存在法定从轻的情节。

此外,对于明星、网红“带货”的行为,法律如何界定“销售”和“代言”呢?

张振祖律师表示,如果在网上直播中推荐了明确的销售渠道,并从销售额中按比例获利,就属于参与“销售”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只是按次推广收取定额的广告费用,不按销售额提成,就属于“代言”的性质。

因此,一旦明星涉及假药案的“销售推广”,首先警方要通过取证明确明星是否有“销售”行为,即便明星仅仅是“代言”,如果有证据证明明星“明知”所代言的是假药,依然负有刑责。如果明星不能被证明有“主观故意”,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受害者认为其明显的没有对代言产品的合法性尽到检查义务,依然可以发起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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