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婆的男性注意啦!工資上交給老婆,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在婚姻生活中,

大多數女人都覺得

只有掌握了家裡的經濟大權,

婚姻才有安全感。

於是,

老公的工資成為了夫妻生活中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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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讓老公上交工資

在法律上有沒有依據呢?

那麼,今天就給大家分析分析!

老公的工資應不應該上交這個問題,

其實很早之前就開始討論了。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謂平等的處理權,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並不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

所以說,在一定程度上來講,老婆讓老公上交工資是有依據的,因為你的工資裡面有她的一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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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老公也可以很霸氣的選擇不上交。

但是要提醒的是,

你交或者不交工資,

老婆的那份就在那裡,

不增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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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男性同胞可以問,

有例外情況的吧?

例外情況肯定有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你可以和另一半以書面形式,白紙黑字地約定好“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好好保存,那麼你的工資就理所當然的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這種情況下,

一般適合於AA制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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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若是計較得太清楚,

以後怎麼找老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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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還是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即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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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很多男同胞

在溫(qiang)柔(quan)的攻勢下

交了工資,

但是,工資獎金全部上繳,

每月領取可憐的零花錢,

私下聚個會喝個小酒咋辦?

偷偷攢私房錢唄!

那麼問題來了,

私房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上面已經說過了,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製為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為個人職業或生活所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個人積蓄而不為對方知道的錢財,其性質與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有所區別,如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於“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說,藏私房錢也沒用,錢,你老婆還是有份的。

看到這裡女性同胞,也不能光顧著高興。

婚姻不同於戀愛,戀愛可以花前月下也可以不食人間煙火,而婚姻就是鍋碗瓢盆就是油鹽醬醋茶。

工資卡的上交或許能給女性帶來安全感,但是婚姻的安全感肯定不是僅僅來自那張冰冷的工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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