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丨14人團伙敲詐勒索 金額高達123萬餘元

14人團伙敲詐勒索 金額高達123萬餘元

4月17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府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曹某某、雷某某、張某某等14人敲詐勒索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二審宣判。

判了丨14人團伙敲詐勒索 金額高達123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以曹某某、雷某某、張某某為首的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僱傭方式糾集其他11名被告,形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從2015年5月份起至2017年6月份長達兩年期間,盤踞在府谷轄區內的府店公路的紅草溝煤檢站附近、孤山超限站附近、轉龍灣收費站等地以逼停油罐車、砸車、打人等方式,向過往的油罐車司機每輛索要50-100元不等的“曹某某帶車費”。

被告人曹某某、雷某某、張某某組織、指揮犯罪集團,並統一收取非法所獲贓款,向其他成員發放工資。截止案發,曹某某等14被告人共向317名被害人敲詐勒索人民幣1239935元。

判了丨14人團伙敲詐勒索 金額高達123萬餘元

府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等14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雷某某、張某某、曹某某作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依法從重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府谷法院以被告人曹某某等14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相應罰金。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不服,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訴。

榆林中院受理該案後,迅速開展審理工作,對73宗案卷逐一查閱,訊問了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依法指定了11名辯護人,聽取了各辯護人意見,進行了認真評議。

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曹某某等8人及原審被告人江某等6人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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