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承擔物流運輸合同糾紛風險?

隨著時代的不斷變遷,我們的生活變得越來越便利,買東西都能送貨到家,而物流運輸行業也隨之不斷的發展,而在貨物運輸過程中也難免會有意外,那麼該由誰來承擔物流運輸中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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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A物流公司與某公司(貨主)簽訂運輸協議,有長期的運輸關係,同時約定物貨為保價運輸。A物流公司接受某公司委託,運輸一批貨物,某公司託運時聲明價值並交納了相應保險費,A物流公司又轉委託B物流公司,轉委託時未聲明價值並註明是自保。B公司的託運單背面印有限制賠償條款,貨物不參加保險按運費三倍賠償。託運人欄沒有託運人簽名。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A物流公司起訴B物流公司賠償貨物損失約50萬元。最終二審法院判決B物流公司賠償A物流公司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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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A物流公司收取了保費未購買保險的法律責任

A物流公司與某公司運輸協議約定是必須為貨物購買保險,那麼這裡的保險有兩種,一種是貨物運輸險,一種是承運人責任險或物流責任險,即一種是財產險,一種是責任險,兩種保險均可以轉移風險。假設購買的是貨物運輸險,一般情況下被保險人是某公司即貨主,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A物流公司。但發生保險事故後,都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貨物損失從保險公司獲得補償後,A物流公司是無權再向B物流公司主張全額賠償,只能在未獲得保險賠償的免賠部分向下家承運人B物流公司主張賠償。假設A物流公司購買的是責任險,被保險人一般是A物流公司本身,A物流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後,可以在未獲得保險賠償的免賠部分向B公司主張賠償。

本案中,A物流公司收取了貨主某公司的保費後,未購買保險,發生貨損後,貨主按實際損失主張全部損,A物流公司賠償後是否有權向B物流公司追償。一種觀點認為,A物流公司收取了保費未按約定購買保險,A物流公司應在保價金額內賠償某公司損失,但A物流公司承擔的損失是因其收取保價費而未為某公司購買保險的過錯所導致的,並且A物流公司也未向B物流公司支付保價費,因此A物流公司不能將貨物損失轉嫁給B物流公司。另一種觀點認為,A物流公司與B物流公司之間形成獨立的運輸合同關係,無論A物流公司是否按照某公司的要求為貨物購買了保險,均不影響B物流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顯然本案二審法院持的是第二種觀點,但筆者更支持第一種觀點。理由是其一,A物流公司收取了保費,未購買保險,這本身是一種違約行為,A物流公司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二,A物流公司在轉委託時也沒有向B公司支付保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A物流公司在未履行支付保費的義務下,同時也不能主張只有支付了保費才能享有的全額賠償權利。其三,購買保險與不購買保險的權利義務應是不同的,購買了保險情況下,A物流公司只能主張保險免賠部分,而獲得的保險賠償部分的請求權應屬於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範圍,因此是否購買保險直接影響到A物流公司向B物流公司主張的權利大小。

風險防控:作為像B物流公司這種第二層以上承運人,在上家承運人轉委託時,不管上家承運人是否購買了保險,最好是一律強制性的收取保險費,避免自保的運輸方式。如果採取自保方式運輸必須另行簽訂書面合同。收取了保費應當購買相應的保險。

二、託運人未簽字對賠償責任的影響

本案中A物流公司與B物流公司沒有書面的運輸協議,只有託運單,而託運單沒有託運人簽字。託運單上印有限制賠償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託運人沒有簽字,B物流公司無法證明已將格式條款內容向A物流公司進行了明確說明或告知,限制賠償條款對A物流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B物流公司仍然要按照全損賠償。

風險防控:這裡有兩個風險點,其一是限制賠償條款印在運單背面,沒有引起足夠的提示。其二是託運人沒有簽字,這是最大的風險。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沒有在投保單上簽字的,免賠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現在已經很規範了,幾乎看不到沒有投保人簽名的投保單。物流公司可以借鑑一下保險公司的操作方法,規範經營。託運人為公司的最好有託運人蓋章,如果是委託員工辦理也要求出具授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A物流公司是否實際賠償貨主對B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影響

一種觀點認為,A物流公司必須在實際賠償貨主後才能向B物流公司主張追償權;一種觀點認為,不管A物流公司是否實際賠償貨主,根據《合同法》第311條,B物流公司都應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筆者支持第一種觀點,上家承運人在實際賠償貨主後向下家承運人進行追償,更合法合理合情。但如何審查實際賠償呢?比如本案中,A物流公司與貨主簽訂賠償協議約定在運費中抵扣,貨主出具收款收據,A物流公司主張已實際賠償,法院採納了A物流公司主張。

風險防控:作為下家承運人在訴訟中應重點審查上家承運人對貨主的賠付證據,並可以提供相反的證據進行抗辯。

誰來承擔物流運輸合同糾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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