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喝酒不開車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以案说法】喝酒不开车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近日,霍林郭勒市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醉駕共同犯罪案件,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不止酒駕的司機吳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同車的被告人裴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11時許,被告人裴某和吳某在霍林郭勒市一飯店喝酒。14時27分許,二人喝完酒後,被告人裴某明知吳某無證且大量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所有的無牌黑色雅迪牌二輪摩托車交由吳某駕駛。吳某搭載被告人裴某沿霍林郭勒市永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兔兒嶺超市南門附近時被霍林郭勒市交通管理大隊巡邏民警查獲。經通遼市秉信司法鑑定所鑑定,吳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45.96mg /100ml,吳某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裴某明知吳某無證醉酒仍將自己所有的無牌黑色雅迪牌摩托車交由吳某在道路上駕駛,已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其與吳某構成共同犯罪,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裴某刑事責任。被告人裴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裴某曾因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刑,應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裴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官說法】

法官提示:上述案件中的情況在我們的生活中非常常見,很多人並未認識到該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了家庭的幸福和諧美滿,請依法文明駕駛,遠離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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