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費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處理

問:我公司是一家提供休閒娛樂服務的企業,實行俱樂部會員制,客戶入會時需要繳納會員費。

情形一:會員費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

情形二:會員服務期內,會員可低於非會員的價格來獲得服務。

則收取的會員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應於何時繳納?

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此,會員費收入肯定要是計入企業所得稅納稅所得,那麼何時繳納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 號)第二條第(四)項第6 目規定,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可見在稅法的規定中,將企業取得的會員費進行了兩種形式的區分:

第一種,加入會員就只是一種身份和地位的象徵,是一個“准入證”,那麼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可以將加入會員的時候繳納的這個“一次性但是不能對之後的消費產生任何影響”的會員費直接在企業拿到錢的時候計收入。

第二種,加入會員不僅僅是一種身份的甄別,而且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通常就是會員卡有效期間),持卡人可以享受到若干次的優惠,這種情況下在持卡人可以享受這種優惠的期間內對初期收取的會員費收入進行分期確認。

這兩種不同確認收入的方式遵循了企業的經營實質,更使得企業對稅負的承擔更符合企業的實際利益收入。要知道,一個企業所收取的會員費,如果只是作為初期的准入證明,則對企業的實質收入影響就只在當期,而對未來的收入實質上沒有“絕對的、很有可能”的影響。因此這種一次性的收入直接在取得的當期確認收入就好。


增值稅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1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36 號文附件1 後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所以:

如果會員卡僅僅就是給了消費者一個身份,只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徵,這就是銷售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適用6%的稅率。按照增值稅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出售會員卡並取得收入或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應當確認收入並繳納增值稅。

如果會員卡中體現出來了持卡人的會員身份、又包含了可以少花錢或是不花錢取得服務的,會員資格費跟上述的處理一致,所獲得的服務收入在實際發生時確認收入,如果企業先開具發票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另:社會團體收取會員費是否繳納增值稅?

社會團體等部分非營利組織收取的會員費:根據相關規定,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於非經營活動,不徵收增值稅。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徵增值稅。

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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