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宜早不宜遲的作用和意義

一、律師會見的含義

律師會見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所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理由,從而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一種活動。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

二、律師會見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三、刑事案件律師介入的最佳時機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經常會遇到自己的親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機關(檢察院)帶走該怎麼辦?這時很多人普遍面臨三方面的問題,一是不瞭解案情,二是不懂法,三是不知所措。在此時,偵查機關出於偵查需要,不會告訴家屬案情。因此,焦急、迷茫、無助是大多數家屬面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很多人的不懂法,盲目的請託,病急亂投醫。有些人認為偵查階段聘請律師僅能進去見見人,作用不大,花費還高;也有些人認為可以先觀察37天,認為只要檢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寄希望於那寥寥無幾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認為與其請律師不如搞關係,托熟人找關係“撈人”,但經過一番“折騰”之後,有時候才發現所謂的關係並不能直接幫助到被關押的親人。這時候,才想到要聘請律師,往往就錯過了最佳時機。

那麼刑事案件到底什麼時候委託律師才是最佳時機.

我認為律師最有效的介入時間是批捕之前,也就是所謂的"黃金救援時間"。很多人認為,最長拘留期是37天,只要在這37天內找律師都是最佳時機,那麼這裡我需要強調的是,不是所有案件的黃金救援期間都是37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所以,不同的案件羈押時間是不一樣的,那麼不同案件的黃金救援期間也就不一樣。簡單舉例說:如果是3天就移送檢察院的,則黃金救援時間是3+7=10天;如果是再延長4天后移送的,則黃金救援時間是3+4+7=14天;如果是延長到30天再移送的,則黃金救援時間是30+7=37天。因此,不是所有的案件的黃金救援時間都是37天。

而且,在檢察院審查逮捕的七天內,往往最後一天他們就要做出決策,此前一天一般檢察人員就要寫審查報告,意見已經形成,要改變一個人對一件事情的看法、觀點不是那麼容易的,所以這個時候律師介入往往有困難,因為很難起到實際作用,因此,實際上黃金救援期間往往會比理論上的更短。也就是說律師介入刑事案件能對被羈押人起到救援作用的時間越早越好。說直白一點就是一被羈押就委託律師介入是最好的時機。如果你的親朋好友被羈押了,請慎重對待,把握最佳救援時機。

四、律師會見的作用及意義

第一、只有律師可以會見被羈押人,這是律師會見的唯一性,對於被羈押人或者其親屬而言,只有律師可以為他們架起溝通的橋樑,雖然被羈押人可以寫信,但信件內容、次數、寄信時間受限,導致親屬很難第一時間瞭解被羈押人的情況,而被羈押人在裡面是心有力而餘不足。

第二、律師通過會見可以給被羈押人做心理疏導,緩解被羈押人緊張恐懼的心理;同時也讓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家裡人在關心他幫助他。

第三、律師通過會見可以為被羈押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讓其第一時間瞭解其涉嫌罪名的相關法律知識;讓被羈押人對所面臨的現狀有個清醒、全面的認識,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因為其口供對其定罪量刑起決定作用,這是越早請律師的關鍵原因。

第四、律師通過會見可以向被羈押人瞭解案件的基本情況,為救援工作打下基礎,這是會見的重要原因,同時也為今後審判環節的辯護做好準備工作。

第五、偵查階段律師根據案情可以為被羈押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減輕被羈押人量刑及心理壓力。

第六、律師通過會見被羈押人,為其分析案件的嚴重性及如何做對被羈押人有利,幫助被羈押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去面對,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第七、律師會見被羈押人可以從被羈押人人處瞭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便於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無罪或罪輕的法律意見,爭取為被羈押人早日逃離不見天日的牢獄,同時也為以後的成功辯護做鋪墊。

第八、律師會見可以幫助被羈押人固定有力的證據,防止一些關鍵證據滅失,為被羈押人提供無罪、罪輕、免於刑事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材料或意見,維護被羈押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律師會見被羈押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如果偵查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律師可以代理被羈押人提起申訴、控告。

第十、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被羈押人涉嫌的罪名,根據案件情況分析偵察機關罪名定性是否準確,是否存在輕罪重定的情形,如有,律師可以提出法律意見為被羈押人變更罪名,有針對性地蒐集法律、司法解釋、批覆、類似判決,為提供有效辯護做好充分準備。

由此可見,律師會見的作用及意義是非常強大的,也是不可替代的,不過現實中不是所有律師都能認真負責對待每一個刑事會見,不排除有些律師為迎合被羈押人親屬的心理需求,低價收取律師會見費,把會見工作當做一些家屬認為的就是去見見面、聊聊天、走走程序,導致有些被關羈押人的親屬貪圖便宜盲目委託,最終錢花了卻得不到實質效果,也耽誤了最佳黃金救援時機,常言說:好貨不便宜,便宜沒好貨,希望本文能給一些正處於迷茫、無助、焦急的家人們在是否需要律師會見或選擇什麼樣的律師會見一些幫助。

當然律師的作用不僅僅這些,這只是律師會見的法律作用和意義,律師除了會見,還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為被羈押人辯護等作用。這裡不一一列明,總之,刑事案件律師會見宜早不宜遲。

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宜早不宜遲的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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