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分享∣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每日分享∣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事實】

2005年9月份,原、被告同居生活。2008年9月5日領取結婚證。

原、被告均系再婚。2011年原告曾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因被告不同意離婚,在親友的說和下和好,原告便撤回起訴。現原告再次提出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

原告還主張,因被告違背了2008年8月25日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中第一條,被告應按協議將位於騰龍小區一號樓東單元101室的房子歸原告所有;原告為主張上述財產請求,提供了2008年8月25日,原、被告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協議說明一份及被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及向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等材料,主要證明被告違背協議約定條款對原告不忠誠。

被告對《夫妻忠誠協議》無異議,但認為簽訂協議時原、被告不是合法夫妻,該協議不具有合法性,該協議違背了婚姻法相關內容,限制了雙方的自由;具體什麼是背叛,什麼是違反沒有法定界限。

【一審法院判決】

原被告於2008年8月25日告簽訂《夫妻忠誠協議》,該協議書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夫妻間應予相互忠實。原告所舉被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內容能證明被告違背忠誠協議的約定,被告的行為應受道德範疇及相關法律約束。

故原告要求被告將騰龍小區的樓房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判決後,原審被告高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雙方意見】

二審中,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主張:雙方所籤忠誠協議無效,一審法院認定有效,認定上訴人違反了該協議是錯誤的。忠誠協議訂立於婚前協議約定違反了憲法、婚姻法規定,剝奪了個人自由。聊天記錄等證明不了上訴人違反了該協議。原審判決判定上訴人違反協議,將上訴人財產判歸被上訴人所有無理無據。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辯稱: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稱普惠小區樓房為個人財產錯誤,忠誠協議是基於雙方為了婚姻期間能更好的生活,且協議產生背景是上訴人在婚姻中已經出現過過錯,為了給被上訴人保證能夠彌補過失作出相應的承諾,雙方自願承諾簽訂的,並且被上訴人支付了10萬元現金,上訴人以房屋作為忠誠協議約定條件,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上訴人已經舉證證明上訴人違背了忠誠協議的約定,上訴人應該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約束,所以忠誠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忠誠協議是當事人的合意,法律應認可其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顯然,忠誠協議的締結實際上正是當事人就私生活訂立合同的體現。換言之,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再者,忠誠義務規定的道德內容屬於法律的調整範圍,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本案中《夫妻忠誠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是“如一方對另一方有感情傷害和背叛”。就上訴人與網友聊天和在家中約見網友的這一事實看,上訴人的行為可以認定對被上訴人的感情造成了一定傷害。但該行為尚不足矣認定為對被上訴人的背叛。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所謂夫妻間的忠實,主要是指夫妻不為婚外性行為,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一。廣義上的忠實義務還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也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他方利益。“背叛”的含義應指在性生活上不守貞操,有婚外性行為發生。本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證實了上訴人和網友聊天以及約見網友的行為,無直接證據證實上訴人與網友之間發生了婚外性行為。因此上訴人的行為雖對被上訴人的感情造成一定傷害,但不符合《夫妻忠誠協議》中感情背叛的約定。

故被上訴人請求按《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將上訴人婚前住房歸其所有的主張,無直接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觀點】

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只要內容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實務中,簽訂忠誠協議,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約定內容不能違法,例如約定出軌一方喪失對子女的探視權,或者約定不得離婚等等,違反了強制性法律規定,約定無效,但可以約定經濟補償。

第二,約定應當儘量具體明確,儘量不要出現“感情傷害”、“背叛”、等概括性語句,否則在認定時可能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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