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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
隆林法院對被告人宋某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一案進行宣判
依法判處宋某國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其退繳所獲贓款人民幣12000元
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
隆林首例為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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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原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巡警大隊隊員宋某國於2017年經人介紹認識了陳某軍(已判刑),知道陳某軍與王某芬、白某(均已判刑)合夥在隆林一大酒店開設“康體中心”進行組織婦女賣淫的違法活動。
同年6月16日,當天休班的宋某國接到白某的電話,向其詢問隆林公安局在當晚是否有對縣城各個酒店進行檢查的行動。之後宋某國到自治縣公安局確定當晚有檢查行動後便將該消息電話告知陳某軍。當晚,自治縣公安局在開展社會治安整治清查“霹靂”行動中,當檢查人員到達該“康體中心”時,發現該中心無人,未能查獲。
同年9月1日,宋某國接到安排其參加當天晚上社會治安整治清查行動的通知後,便通過微信把該消息告知陳某軍。行動當晚,檢查人員到達該“康體中心”時,發現該中心熄燈無人,未能查獲。
同年10月的一晚,宋某國在隆林公安局新州派出所值班時,使用其手機拍攝停放在派出所內的三輛警車和兩輛地方牌車的照片及車牌號,並將照片通過微信發送給陳某軍,並告知陳某軍這些車輛是治安大隊檢查行動時使用的車輛,提醒陳某軍這些車輛駛入該酒店時要注意。
因幫助通風報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宋某國兩次收到陳某軍通過微信轉賬的報酬共計人民幣12000元。2019年4月1日,宋某國家屬將其所獲贓款人民幣12000元退繳到隆林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國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便利條件,三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充當犯罪分子的“保護傘”,並接受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應依法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國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宋某國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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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值班主任|李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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