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傑律師:刑事案件當事人被超期羈押律師可以說不

姜傑律師按:我在會見我的當事人馮振國的時候,他再次對我說:如果當初他們問我銀行卡密碼我告訴他們就好了。2004年我的當事人馮振國在廊坊市因開專賣店經營蓯蓉保健酒,被以莫須有的罪名抓捕,最終銀行卡里40萬元還是被扣押了。從2004年至今14年之久未撤銷案件,也未起訴。每當馮振國維權,提出控告、舉報,就會引來一些列刑事手段,如同緊箍咒。

2018年年底我代理馮振國提出國家賠償(詳見 ,發表了文章《 》,十四年來馮振國從一個少年二十出頭的未婚青年,到娶妻生子,為人夫,為人父,他甚至在電話裡大聲斥責辦案警察,他們卻以逃犯的名義抓捕了他。,現已近不惑之年他終於明白,當初他把銀行卡密碼告訴警察就不會有今天的牢獄之災了。他真的不惑了嗎?

馮振國2008年7月15日被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捕(見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廊廣檢察賠申通[2019]1號《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2015年4月13日到6月4日被取保候審羈押52天(證據:2015年6月4日的《釋放證明書》,詳見 ),2019年2月26日馮振國再次被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抓捕,逮捕後兩次羈押時間已經超過2個月。

姜傑律師:刑事案件當事人被超期羈押律師可以說不

廊坊市廣陽區檢察院通知書


2019年3月14日我向廣陽分局承辦警察遞交了《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至今未收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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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


2019年3月31日,姜傑律師依法向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提出控告。

附:《控告書》

控告人:姜傑,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犯罪嫌疑人馮振國的辯護律師。

被控告人:郭某,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經偵大隊警察

被控告人:閆某某,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經偵大隊警察

控告要求:

一、糾正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並給予相關責任人處罰。

二、立即解除對犯罪嫌疑人馮振國(以稱馮振國)的逮捕強制措施。

三、撤銷案件。

控告事由:

1、廣陽分局對馮振國兩次取保候審共計24個月,超過法定的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

2、對馮振國逮捕後羈押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2個月期限。

3、辦案警察濫用職權,以非法刑事手段阻撓馮振國行使國家賠償權利。

控告理由:

馮振國(原名馮六零)2004年6月20日在廊坊市工商局註冊蓯蓉酒專賣店,代理銷售內蒙古日健集團生產的蓯蓉保健酒。

2004年7月30日,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民警張樹增、郭鯤等人闖入馮振國住處,未出示任何證件,未告知任何原因,將馮振國帶到當地派出所。連夜審訊,說馮振國非法傳銷,逼迫馮振國承認。

2004年7月31日,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以馮振國涉嫌非法經營罪將馮振國拘留到廊坊市看守所。

在2004年9月3日的前幾日,大概是2004年8月31日,押著馮振國到銀行簽字把工商銀行的個人存款405800.60元取出並扣押。

馮振國被釋放當天,辦案人員拿著一些紙,遮蓋著內容讓馮振國簽字,其中一份是《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給了馮振國,其他籤的什麼馮振國至今不知。籤《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時因為是2004年9月3日,馮振國就寫了2004年9月3日,辦案人員讓馮振國改為8月31日。同時,從馮振國被扣押的405800.60元中口除15000元作為取保候審保證金(這是馮振國第一次被取保候審),其餘390800.60元登記在《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上。

2004年9月3日,廣陽分局以“經廊坊市公安局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捕”為由釋放馮振。馮振國被羈押35天。

郭鯤在馮振國被拘押期間私自將馮振國農行卡中的6000元存款中的4000元取走,佔為己有。馮振國被釋放的第二天,郭鯤領著兩個民警和馮振國一起到火車站,把從內蒙古發來的100瓶酒讓馮振國簽收了,他們把酒扣押,沒有給馮振國扣押清單。這一天郭鯤告訴馮振國,被取保候審了,回去老實點,不要跟律師接觸。

第一次取保候審期滿,馮振國向當地法律工作者諮詢保證金是否可以要回,那位法律工作者告訴他連扣押的錢都可以要回。

此後,多年來馮振國向很多司法部門、法律監督部門多次信訪投訴無果。

2015年1月7日,馮振國將張樹增、郭鯤的違法違紀行為再次向廊坊市公安局投訴,該局紀委工作人員張主任負責此事,並電話答覆並邀請馮振國親自前往廊坊市公安局進行處理。

2015年4月12 日,馮振國與原委託的代理律師朱立雲、王軍三人前往廊坊公安局信訪室去見該局紀委工作人員張主任,張主任稱市局領導要親自接待馮振國。當日12時許,該局信訪室中突然出現四名廣陽分局經偵大隊警察,在律師在場情況下未出示任何手續強行將馮振國帶走羈押,並稱馮振國在2008年就被批捕了。至此,馮振國再次被羈押於廊坊市看守所。

之後,辦案人員要求馮振國取保候審,馮振國不同意,為了讓馮振國取保候審,辦案人員錄製了馮振國妻子謊稱老父親病重的視頻給馮振國看,馮振國只好提出取保候審,2015年6月4日,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對馮振國辦理了取保候審,予以釋放(這是馮振國第二次被取保候審,詳見證據廊坊市看守所廊看釋字【2015】136號《釋放正明書》)。此次,馮振國又被羈押52天。

2018年12月3日,本律師代理馮振國向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

2018年12月12日以廊廣檢賠申通[2018]1號《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通知本律師:補充賠償申請人身份證原件,不符合立案條件,可以在具備立案條件時再提出賠償申請。本律師提補充交了馮振國身份證原件,承辦檢察官稱上次已經結束,要重新提交材料立案。我們按要求重新郵寄了申請材料。

2019年1月18日廣陽區檢察院以廊廣檢賠申通[2019]1號《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通知馮振國:

“2004年7月31日,你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04年9月3日被廣陽分局依法取保候審,2008年7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13日友廣陽分局執行逮捕。2015年6月4日,被廣陽分局依法取保候審。後印尼拒絕到案,廣陽分局於2016年6月3日對你進行網上追逃。

本院認為,你的上述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根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你提出的賠償申請不符合立案條件,可以在具備立案體哦阿健後再提出賠償申請。”

因馮振國委託本律師再次提出國家賠償,2019年2月26日,被廣陽分局網上追逃委託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馮振國現居住所在區)分局再次抓捕了馮振國。

2019年3月4日,馮振國被廣陽分局帶到刑警隊做了筆錄後,送往廊坊市看守所羈押,從2月26日抓捕至今(3月31日)已關押34天,加上第二次羈押的52天,馮振國逮捕後實際已被羈押86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的規定,本律師於2019年3月14日已經向廣陽分局承辦警察遞交了《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要求解除對馮振國的逮捕強制措施,立即釋放。但至今你局承辦警察未糾正錯誤,仍在超期羈押馮振國。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你局承辦警察對馮振國分別在2004年9月、2015年6月對馮振國採取了兩次取保候審,時間長達24月,違反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

在第二次取保候審屆滿(2016年6月3日)前,廣陽分局在2016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分別向馮振國蘭州市西固區的住處快遞了三份《傳喚證》,這三份傳喚證前一份還沒有收到,後一份就又發出了,為什麼這樣連續發三份?

姜傑律師:刑事案件當事人被超期羈押律師可以說不

姜傑律師:刑事案件當事人被超期羈押律師可以說不

姜傑律師:刑事案件當事人被超期羈押律師可以說不

這是在馮振國取保候審期滿前幾天,為了使馮振國始終處於被追訴狀態,辦案人員精心炮製的馮振國“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以達到“逮捕”馮振國的目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准逮捕:……(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因為“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有“情節嚴重的”限制,不好操作,所以辦案人員炮製了“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 。

既然創造了馮振國“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從2016年到2019年為什麼沒有抓捕馮振國?廣陽分局對馮振國採取了網上通緝措施,難道真的是馮振國潛逃了嗎?

顯然不是,其一,如果馮振國逃跑了,廣陽分局沒有必要往馮振國的家裡快遞傳喚證;其二,在馮振國第二次取保候審期滿前廣陽分局承辦閆警官還跟馮振國通過電話,要求馮振國到廣陽分局,馮振國說沒有路費,要等結了工錢才能去,並斥責民警非法辦案。其三,馮振國從200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在老家娶妻生子,為了生活出外打工,接送孩子上學、放學,直至第三次被抓捕,他是在送孩子上學回家的路上被西固分局抓走的。

既然不是逃跑,那馮振國為什麼又被通緝呢?只有一種解釋廣陽分局並不打算真正抓馮振國,他們只是想保持一種“追訴”狀態,使馮振國停止投訴、告狀,使案件不了了之。馮振國曾向我陳述,他被通緝的時候,曾委託一位認識辦案人員的叔叔去問要不要到案,警察告訴他不用去,別到處亂告狀。

這次馮振國被逮捕,馮振國說警察說要重新來,從拘留、批捕重新來,這次警察問他有沒有參與傳銷,試圖重新羅織罪名。

綜上所述,馮振國經銷國家許可生產的酒,不屬於特種行業,不需要經營許可證,何罪之有?只因合法收入被侵犯,要討回公道,辦案人員就違法用盡司法手段,試圖阻撓馮振國維權。這是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無論馮振國第一次被取保候審、還是第二次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滿一年後,公安機關沒有撤銷案件,也沒有起訴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本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提出控告。希望你單位接此控告書後,糾正辦案人員違反辦案行為,解除對馮振國的逮捕強制措施,立即釋放馮振國,撤銷案件,對扣押的財物予以返還。

此致

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

控告人:姜傑

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9年3月31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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