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原告律師名譽侵權,“教科書式老賴”又在耍賴?

起訴原告律師名譽侵權,“教科書式老賴”又在耍賴?

還記得那位“教科書式老賴”嗎?2015年,河北唐山人趙勇的父親趙香斌遭遇車禍後成為植物人。肇事司機黃淑芬一直耍賴拖欠賠償,僅賠付受害人一家9萬餘元,與法院判決要求賠償的85萬多元相距甚遠,逼得趙勇不得不發聲維權,在網絡媒體上發表了一段名為“教科書式的耍賴”視頻,實名聲討肇事司機的行為。

今天,黃淑芬反訴趙勇代理律師嶽屾山網絡侵權一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黃淑芬認為,嶽屾山有100多萬微博粉絲,他轉發“教科書式老賴”視頻,造成她社會評價急劇降低。黃淑芬在起訴狀中要求嶽屾山立刻停止“侵權行為”,並要求發佈公開賠禮道歉書,賠償連同精神損失費在內共計70萬元。(4月18日 新京報網)

黃淑芬不履行法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不以為意,當權利受到觸動,卻以“官司”相挾,這在很多網友看來是執行“雙重標準”。但事實上,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名譽權屬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儘管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黃淑芬成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實施部分信用懲戒措施,但不影響其享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所以,黃淑芬認為嶽屾山的行為對自身名譽造成損害,可通過訴訟手段維權。這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第七問,名譽侵權構成要件侵權信息散佈的範圍只需為第三人知悉即可,無需向較大人群散佈。同時,已知作者的互聯網內容可作為證明侵權的證據。從目前掌握信息來看,黃淑芬發起訴訟滿足前述兩個條件,這也是法院受理該案的直接原因。

至於嶽屾山是否該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還需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黃淑芬代理律師李濱認為,趙勇發佈的視頻中,稱黃淑芬是公司高管,說她買房買車轉移財產,說她女兒的一些話都與事實有出入。而趙勇等人制作的視頻、對此事發表的部分言論則侵犯了黃淑芬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如其所言,倘若趙勇發佈視頻內容確有失實,存在捏造誇大事實等問題,並涉嫌宣揚黃淑芬隱私,致後者名譽受損,嶽屾山轉發該視頻內容,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對原告的聲譽、個人形象造成了一定影響,那麼則可能構成對黃淑芬名譽權的侵犯。

目前,該案仍處於庭審階段。不管審判結果如何,“教科書式老賴”起訴原告律師,有一定的案例價值,具備法治教育和宣傳的作用,有助於公眾理解法律規定、接受法治理念;不僅理解實體維度的司法公正,而且理解程序維度的司法公正,從而遵守法律、維護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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