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能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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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題主的問題“景山說法”曾於3月2日刊發文章“員工拘留被辭退,單位被判賠17萬”專門探討此類問題,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


對於題主的問題應分兩種情況說明:

1,若用人單位經法定程序制定規章制度,並將“員工被行政拘留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作為規章制度的內容,則當員工被拘留,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無規章制度,而是想當然的依照勞動合同法39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面臨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風險。

3,《勞動合同法》39條第六款的“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等,不包括勞動者被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歡迎關注“景山說法”學習更多法律知識。


景山說法


勞動者被行政拘留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6)項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寶雞清風


諸位年輕職場中人,老道集40多年經驗告訴你們。做人做事務必遵紀守法。你若為保職位聽命於老闆,甚至主動獻言做不法或有違公平,公民良俗之事,出了事你就是退罪羊。宜保留證據,慎之又慎。


色空老道


只有 刑事 案件 判刑才可以,行政 案件不可以。


橋哥30


不可以,要犯罪後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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