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8期 嚴打黑惡強賣 科區人民法院亮“利劍”懲惡霸

2019年4月18日,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王某雙、陳某學、陳某旭、劉某榮、王某慶、付某月等人強迫交易案。

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王某雙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陳某學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陳某旭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劉某榮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王某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付某月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各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賠。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第508期 嚴打黑惡強賣  科區人民法院亮“利劍”懲惡霸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陳某學、王某雙、陳某旭、劉某榮、王某慶、付某月等人多次在通遼市科爾沁區及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境內各早市、夜市,使用威脅、恐嚇等手段,有組織的強迫被害人高價購買“鹿鞭”、“瑪卡”、“冬蟲夏草”等假藥材,為非作惡、欺行霸市,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逐漸形成以陳某學、王某雙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六名被告人在實施作案時分工明確,其中被告人陳某學、王某雙負責組織、策劃及指揮,被告人陳某學與劉某榮、王某慶一起假扮購買者引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雙、陳某旭負責以含混發音低價叫賣的手段向被害人推銷,及配合陳某學等假扮的買家向被害人施壓,被告人付某月負責開車、擺設收拾攤點及跟隨被害人去家裡或銀行取錢。被告人王某雙、陳某旭以含混發音低價叫賣藥材的方法,誘使老年人與其達成購買合意,在將所謂的“藥材”分割切段後,立刻將價格提高到數十倍,在購買者拒絕購買後,即以威脅性言語、與自身團伙成員假扮的購買者演戲等各種軟暴力手段,給購買者施加心理壓力,從而迫使購買者付款,以達到強迫交易的目的,分別強迫14名被害人購買藥材。

2018年4月23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租住房屋內依法扣押“蟲草”6.4千克、“瑪卡”0.94千克、“鹿茸片”1.22千克、“鹿鞭”6.76千克,經鑑定,上述物品均為假藥。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陳某學、王某雙、陳某旭、付某月、王某慶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劉某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別查明,被告人王某雙,曾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10年11月11日被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第508期 嚴打黑惡強賣  科區人民法院亮“利劍”懲惡霸

第508期 嚴打黑惡強賣  科區人民法院亮“利劍”懲惡霸

法院經審理認為,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六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是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王某雙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思悔改,再觸刑律,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學、王某雙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是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是積極參加者。六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當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學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學系坦白,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被告人王某雙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雙系坦白,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被告人陳某旭、劉某榮、王某慶、付某月的辯護人提出的四被告人系坦白,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陳某學、王某雙、陳某旭、劉某榮、王某慶、付某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科區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破壞市場規則、侵犯群眾利益、阻礙經濟發展的黑惡勢力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