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從30多等到50歲,市民內部購房苦等12年,如今卻要漲價

來源|都市現場綜合鄭州廣播電視臺、鄞州檢察

鄭州的賈女士,獲得單位內部團購房資格,然而交了房款後,至今已經等了十年,仍然沒有見到房子的影子。

鄭州:從30多等到50歲,市民內部購房苦等12年,如今卻要漲價

賈女士說,她和很多同事一起參與了團購。根據戶型和麵積不同,每人交了15到20萬不等的房款,拿到了一份蓋有公司公章的收據和一張選房卡。

鄭州:從30多等到50歲,市民內部購房苦等12年,如今卻要漲價

因為是內購房,當時雖然還沒蓋,但大家都以為,住進去指日可待。

在2009年的時候,公司又把所有的業主集中起來,又開了一個會,由3700降到了3500。

在2007年到2008年之間,有一些人退的,但他不是直接把錢退給業主,而是讓業主再去找朋友,看有沒有朋友接你的,直接讓朋友接你的,公司並沒有出錢來退這個錢。

11年後,也就是2018年房子的事情出現了轉機,樓盤終於開工建設了,大家也相繼接到了公司的電話。

然而,按照2007年的規劃圖紙,和現在相比完全是兩個樣子。

鄭州:從30多等到50歲,市民內部購房苦等12年,如今卻要漲價

一負責人告訴記者,2011年,由於當地北龍湖規劃,賈女士等人團購房的土地出了點問題。正在建設中的宏福花園一旦建成,他們會第一時間通知賈女士等人,享受購房資格。但是,現在的價錢和12年前的相比,相去甚遠。

律師說法:

按照消費者所反映的情況,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已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若是因為開發商自身的原因造成成本的增加,那麼開發商不應該把這種成本的增加再轉嫁給消費者。開發商應當按照原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假如因為規劃調整或者因為政府原因把開發商的土地進行變更,開發商應當第一時間通知購房者,讓購房者選擇是解除合同或者是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後來一直跟業主強調說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那麼現在開發商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鄞州檢察提醒:內部購房,當心陷阱!

2015年下半年,鄞州人王鳴(文中均為化名)得了一筆拆遷款,想為兒子買套房子。思索良久,他想到了“有門路”的熟人李浩。

李浩為他介紹了趙總,並表示這是房產公司老闆的朋友,可以內部幫他拿到房子。

過了幾個月,趙總聯繫王鳴,告訴他有套房子可以購買。王鳴轉賬總計255萬人民幣。

付款後,王鳴向趙總討要發票和購房合同,但對方藉口親戚生病動手術無法離開,要王鳴與房產公司一黃姓會計聯繫。電話中,黃會計同樣以各種理由推脫。

王鳴考慮再三打算放棄房子,拿回房款,但趙總表示這個房子目前還沒有人要,錢款拿不出來,要16年3、4月份才能退錢。

16年3月至2017年7月,趙總又先後以購買車位、店面房等理由要求王鳴轉賬96.7萬。

民警抓獲趙總後,真相才大白。

她在收到李浩的轉賬後,動了歪腦筋,用各種藉口從李浩處騙錢。發現無法推脫李浩討要發票和合同的要求後,她通過找人假扮房產商的黃會計,私刻假公章,偽造假合同、假購房證明

等手段繼續行騙。

2018年5月,鄞州區檢察院以趙梅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最終趙梅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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