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新修訂,這3大要點恐影響你的徵收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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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2019年4月15日,全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佈,將於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條例》出臺的10多年間,依法行政、構建法治政府的大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條例》的存在也為廣大被徵收人提升補償安置結果的依法維權提供了強大助力。那麼,此番《條例》修訂將會對徵收維權領域產生怎樣的現實影響呢?被徵收人又該著重關注其中哪些問題的變化呢?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新修訂,這3大要點恐影響你的徵收維權!

要點一:房屋、土地徵收,自然資源產權信息明確依職權主動公開

修訂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徵收、房屋徵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是本次修改所確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原則,上述修改就明確了在牽涉老百姓重大財產權益的房屋、土地徵收及自然資源產權(如正在各地轟轟烈烈開展試點的農村“三塊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力度將繼續加大。只要是“涉及”這些領域的政府信息均應當由政府依職權主動予以公開。這對於廣大被徵收人的依法維權而言無疑是利好,有助於令相關糾紛的解決更加高效便捷,為雙方當事人節省一定的時間成本。

而對於《條例》修訂後仍然我行我素以各種理由拒絕公開涉徵收拆遷項目政府信息的部門而言,其所要面臨的法律責任追究無疑也將更加明晰、有效,相關項目的違法點也更容易被暴露出來。

要點二: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期限延長至20天

修訂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適當延長答覆期限將會導致徵收維權的步驟推進放緩,這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可能會產生相對負面的影響。在此背景下,儘早啟動維權的重要意義無疑被再次放大。只有通過信息公開申請捕捉到涉案項目的違法點,後面的程序才能陸續提起,維權也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要點三:申請信息公開的數量、頻次將受限

修訂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第42條還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究竟何為“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目前看還缺乏一個具體明確的判斷標準。尤其是在徵收維權過程中,全面獲取涉案項目的各環節信息是被徵收人依法維權之必需,可申請公開的事項多達數十項。在此種情形下,被徵收人的申請會否因“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而被不予處理?申請公開多少政府信息又會面臨被收取信息處理費?這些問題目前仍然待解,需要在維權實踐中才可獲知。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隨著本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修訂,徵收維權在具體操作中一定會產生各種變化。尤其是個別人過去那種試圖通過申請信息公開向包括徵收方在內的行政機關施加壓力的做法恐難以再產生效果。在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指導下有目的、有針對性的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或將逐步取代“大量申請信息公開”而成為徵收維權中此類申請的新趨勢。具體的新情況,在明律師將結合《條例》施行後的新案例為大家隨時帶來更具體、生動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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