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噎廢食,破壞來之不易的版權生態環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 張學軍

不要因噎废食,破坏来之不易的版权生态环境

“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這些年來,關於“4·26”的宣傳一年比一年熱,可是,視覺中國這次引發的事件,卻不禁令人五味雜陳。它展示出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複雜利益糾葛,也警示了知識產權保護道路的艱難。

道路的艱難,尤其難在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極強的專業性上。如果無視這種專業性而群起洩憤,甚至欲除一個企業而後快,只會破壞很多人花費大量心血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環境,損害版權產業的市場繁榮。

圖片公司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請交給法律認定

視覺中國網站上的國旗、國徽等圖片,究竟是以國旗為表現對象進行的藝術創作,從而構成新的作品;還是對國旗造型的簡單複製,不構成新作品,需要依照具體情況進行甄別。所謂“連國旗都敢賣”的言論,明顯是外行話,正如有的知識產權從業者所言:“君不見文具店裡就有國旗賣嗎,你敢拿了就走?”

有人說,視覺中國開發“爬蟲”軟件,專門搜索網站上權屬不詳的海量圖片,存儲於自家網站上,並對使用者發起訴訟。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視覺中國對其據以發起訴訟的照片並非擁有權利的,被捲入訴訟的公司不僅可以作該照片已經在視覺中國聲明版權之前在先公開的不侵權抗辯,還可以發起視覺中國惡意訴訟侵害他人權利的訴訟。在收到視覺中國的律師函後,還可以進行確認不侵權之訴。

法院長期堅持“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其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署名人視為著作權人”這些司法原則。這是因為版權產業鏈不同於商標專利,其擁有著作權和鄰接權兩個產業市場,往往多次轉讓流轉,有很長的交易鏈和眾多交易主體。所以司法解釋才規定,侵權訴訟中,證明權屬僅僅需要表面證據,否則權利人是無法維權的。特別要指出的是,這種表面證據並非定案結論,被告是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這種權屬聲明的。

當然,對於像視覺中國這種有過錯行為的平臺,法院是否可以創新一種制度,例如對被起訴方採取不同的權屬要求證據標準,對於那些過錯較少的權利人,採取較為寬鬆的標準,這樣或許更有利於營造誠信合法經營的風氣,這可以再探討。

另外,視覺中國將這張是否屬於作品還有很大爭議的黑洞圖片,稱為自己版權所有,涉嫌構成違反誠信原則破壞市場競爭秩序,負有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查處,相關民事主體也可以發起不正當競爭之訴。對於視覺中國是否涉嫌敲詐勒索,則需要偵查機關介入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關於敲詐勒索罪的判定標準進行判斷。

在此之前,有些媒體以及法律從業人員言之鑿鑿視覺中國構成敲詐勒索罪,甚至將其列為應被掃黑除惡的對象,這樣的言論恐怕涉嫌商業詆譭和誹謗。

圖片公司是否違反著作權集體管理規定?法院早有判決

筆者注意到,有言論認為,與視覺中國類似的圖片公司大量收購版權並進行運營的行為,屬於未經批准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應該給予嚴厲制裁和堅決打擊。

其實,早在2006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北京源泉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訴世紀龍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糾紛中,針對原告與多個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同時亦就其所獲授權作品與多個著作權使用人訂立轉許可使用合同的經營行為,判決認為:原告上述行為屬於權利人與相關委託人之間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達成的合意,這種合意並未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及著作權人利益,相反有益於文化市場的繁榮。該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六條關於“除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規定,取得權利的合同和使用權利的合同均應認定有效。該判決的原則後來寫入了司法性文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音像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

時至2015年、2016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在多個涉及卡拉OK經營者侵害著作權人放映權的案件中重申:版權公司通過轉讓合同或者許可使用合同獲得相關作品著作權或著作權許可使用權等實體權利,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的複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行為,均侵害了版權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著作權許可使用權,版權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若是以大量收購版權為標準,來判斷一個版權企業、一個互聯網平臺是否屬於違法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那麼像騰訊QQ音樂及電影、阿里巴巴音樂、愛奇藝、優酷等互聯網平臺均屬於大量收購版權的公司,他們的行為又該如何認定呢?如此,將極大阻礙版權產業的大發展和文化市場的大繁榮。若法院單獨針對集體管理組織的要求,對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採取不同的效力標準,則不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上位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要求,不利於保護著作權許可制度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發出質疑的同時,請審視自己是否合法合規

在這件事情中,有意思的是,正是因為一家多個版權權屬被質疑的公司,讓很多人明白了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版權是要“吃官司”的這樣一個極其淺顯的道理。

反過來,滿臉正義譴責視覺中國的一眾公司,是不是也該問問自己,有沒有反覆、長期未經許可,把別人的東西拿來就用的習慣?侵害他人知識產權與不誠信之間,即使把後者定義為惡,前者也不會因此變成善。若是堅持這樣的觀念和習慣行事,在知識產權嚴格保護、市場各種主體公平競爭的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的今天,持這種觀點的公司,離法院的高額判賠也不遠了!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倒春寒,終究不能把春天變成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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