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人】長春住這種房子的速看!這些行為將嚴懲,7月1日起實施…

@長春人

為加強我市房屋安全管理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

我市修訂了

《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新修訂《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

【@长春人】长春住这种房子的速看!这些行为将严惩,7月1日起实施…

如果你家房子有以下這些行為,

就要注意了!

【@长春人】长春住这种房子的速看!这些行为将严惩,7月1日起实施…

私改房屋結構

私自挖建地下室、

屋頂加層

……

對房屋私自進行違法建設

將受到嚴懲

【@长春人】长春住这种房子的速看!这些行为将严惩,7月1日起实施…

加大違法行為懲治力度

本次《條例》修訂,加大了違法行為懲治力度。針對實施危害房屋結構安全行為,將由區級房屋安全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涉及挖建地下室、屋頂加層等違法建設的情形,明確將由城市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行為人拒不整改的,將對其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城市房屋安全監管範圍

對於城市房屋安全監管範圍,《條例》明確,適用於長春市市區內國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不僅僅涵蓋了城區內的房屋,也包含了鄉(鎮)所轄範圍內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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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向上滾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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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2006年8月31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5年4月22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8年12月11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內國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電梯、燃氣、電力、供水、通信等專業設施設備以及軍隊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以及歷史建築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防治結合、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機制,協調和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房屋安全網格化監管制度和應急預案,明確責任追究機制,組織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件,保障經費投入。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房屋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安全巡查和監測網絡,配備房屋安全管理人員,做好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識。

鼓勵社會公眾依法組成房屋安全志願服務組織,參與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檢查等活動,協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宣傳、教育和發現、糾正違法行為等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撥用房產的使用人(單位)是撥用房產的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第八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安全責任:

(一)對房屋負有安全使用、定期檢查維護、委託安全鑑定、及時治理安全隱患並保留相關資料的義務;

(二)對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調查;

(四)採取人員轉移、防汛、防災等應急搶險措施,以及設置危房標誌;

(五)對危險房屋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九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牆、剪力牆、梁、柱、樓板、基礎結構等;

(二)在承重牆上開挖門、窗或者改變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四)在房屋樓面結構層開鑿或者擴大洞口;

(五)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

(六)在房屋頂面上加層建房搭棚;

(七)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商貿服務等公共場所的房屋安全進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以及房屋安全網格人員應當做好管理範圍內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制止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對拒不接受管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門。

房屋使用人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報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門,並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危害房屋結構安全行為拒不整改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當事人為企業的,還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開。

第十三條 進行城市軌道等重大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在施工前實地調查周邊房屋的地基、建築主體情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房屋變形監測方案以及專項安全防護方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安全。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排除險情,並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的鑑別和判定。

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機構應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備案名錄定期向社會公佈。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危及房屋結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一)地基不均勻沉降、滑移、開裂的;

(二)基礎開裂破損的;

(三)牆體開裂、位移、傾斜、風化鹼蝕的;

(四)梁、板、柱等鋼筋混凝土構件開裂、變形、位移、鋼筋鏽蝕的;

(五)木質構件腐朽、變形、節點鬆動的;

(六)鋼結構構件或者連接件開裂、鏽蝕,焊縫、螺栓或者鉚接拉開、變形、鬆動的;

(七)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

(八)發生自然災害或者遭受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影響房屋安全的;

(九)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商貿服務等大型公共建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時未作房屋安全鑑定的;

(十)其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情形的。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鑑定的,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組織鑑定。

第十六條 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委託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其他有效憑證,或者證明與被鑑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其他有效憑證;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鑑定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委託再次鑑定。

委託再次鑑定的,應當在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備案名錄中選擇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鑑定機構。

對再次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三十日內向市房屋安全鑑定專家組申請複核。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根據複核意見認定鑑定結論。

市房屋安全鑑定專家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立。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鑑定程序、方法和鑑定報告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和規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員對作出的鑑定報告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危險房屋管理

第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於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條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根據鑑定結論,在鑑定報告中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須繼續觀察的房屋。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鑑定報告註明的條件和時限使用。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除危險技術措施方案,委託施工單位按照方案施工,並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後續使用年限使用。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責任人及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遷出。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且無修繕價值的房屋,須立即拆除。房屋安全責任人及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危險房屋鑑定應以幢為鑑定單位,並應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鑑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鑑定報告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並及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

存在安全隱患尚未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報告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危險房屋通知書》的要求對房屋及時加固、修繕或者停止使用。經鑑定應當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責任人及使用人遷出後,房屋不得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及使用人拒不遷出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按照應急預案組織相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治理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危險房屋列入城市建設改造計劃。

第五章 房屋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統籌和政策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標準;

(二)建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備案名錄庫,並及時更新向社會公開;

(三)組織編制全市房屋安全應急預案,配合市、區人民政府做好重大房屋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四)指導、服務和監督各區開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在轄區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

(二)組織開展危險房屋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開展日常維護巡查工作;

(四)組織編制房屋安全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做好房屋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五)依法查處房屋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六)宣傳房屋安全知識;

(七)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安全的管理、服務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兩人以上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妨礙房屋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機制,向社會公開投訴和舉報的受理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房屋安全的行為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涉及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限期申請房屋安全鑑定,逾期仍不申請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直接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房屋使用安全有保障

棒棒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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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長春市關於房屋確權、

物業管理等方面

陸續出臺了不少利於百姓的好政策。

保準兒讓你拍手叫好~

01

“無籍房”有盼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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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長春市政府召開了全市未登記房屋確權專項整治攻堅推進大會,會議部署了未登記房屋確權專項整治攻堅戰的目標和任務,並提出:

今年要完成

850萬平方米確權任務,明年基本解決

長春市“無籍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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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未登記房屋確權專項整治攻堅推進大會現場

為加快全市未登記房屋確權工作,長春市未登記房屋確權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工作組明確"罰辦分離"原則:

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

即日起一週內主動與政府部門對接,

一個月內補辦相關手續,

否則將被政府約談,

同時公安、稅務部門

將對違規行為嚴厲查處。

2019年3月13日開始,長春市各相關部門抽調人員實行集中辦公,加快工作進度,實現歷史遺留未登記房屋確權工作的突破性進展。

02

物業這些作為絕不容忍!

近日,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於開展物業服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通過深入開展物業服務專項整治工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物業服務行為,重點規範物業服務市場存在的普遍性問題、群眾投訴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提高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重點整治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非法侵佔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佈廣告、停車等經營活動收益的;

(二)惡意虛報、挪用、騙取、侵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控制居民小區裝修建材供應,在小區內高價銷售、強買強賣、壟斷經營的;

(四)惡意阻止或拒不配合物業項目交接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

(七)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八)擅自或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熱和阻止進出物業區域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

(九)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內容提供物業服務的;

(十)物業服務企業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

要根據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要求,

認真排查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做到發現一起、

查處一起、

通報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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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市將在保障性住房小區內

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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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小區內存在的

違規佔用、轉租公租房行為,

無理拒交公租房租金,

擾亂小區正常管理秩序,

採用暴力手段故意

破壞小區國有資產等

性質惡劣的黑惡亂情況,

務必採取有效手段,

實行高壓態勢堅決予以

掃除、打擊和治理。

保障小區居民安居樂業、小區運轉安定有序,讓市本級保障性住房小區裡的保障家庭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和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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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的目的就是要讓所有

長春的老百姓能放心買房安心住房

希望所有人

都能住上讓自己舒心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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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懷楠、監製:王林、金可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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