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法院:因瑣事動手傷人 拒不賠償遭制裁

映象網駐馬店訊(記者 楊曉 實習生 袁峰 通訊員 張高順 張藝瓊)

2017年麥收時節,家住上蔡縣東洪鎮的李某在村內道路上攤曬剛收割的小麥,阻礙了交通,影響村民出行。同村的張某出於善意便出面制止。但李某對張某早有不滿,不肯讓步,二人起了爭執。爭執間,二人大打出手。李某年紀較大,被張某打傷。李某住進醫院,花去醫療費、交通費各種費用6000餘元。李某多次找張某索要賠償無果,遂一紙訴狀將張某起訴至上蔡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判令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李某各項費用共計6000餘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其始終無動於衷。執行法官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張某,張某都以各種理由推脫。

2019年4月15日,執行幹警將張某傳喚至到法院,法官對其析法明理,分析利害,但張某百般狡辯,以自己沒錢為由拒絕履行。法院決定依法對張某採取拘留措施。4月16日,張某的家人聯繫執行法官,表示願意履行義務,並於當天上午如數履行了執行款。在拘留所內的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法院依法對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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