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的押金能否退还?

租赁合同中的押金能否退还?

租赁合同中的押金能否退还?

通说认为,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类案裁判规则

1.(2018)湘10民终1877号

吴某某与郴州市天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于是否应当返还天泽贸易公司房屋押金。涉案押金按合同约定期满应退还给天泽贸易公司,交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完全履行,故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由天泽贸易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再返还剩余押金。

2.(2018)京02民终7217号

北京卓宝志容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虽然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按乙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抵扣押金,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但合同约定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押金先行抵扣违约金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并不当然免除卓宝公司的违约责任。卓宝公司关于在全部押金抵扣完毕之前,其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卓宝公司迟延支付2017年9月份和10月份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租金总额10%缴纳滞纳金;逾期15日出租方有权收回该车辆,押金不予退还。上述约定均系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本案中,卓宝公司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迟延支付租金,并导致王某某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涉租车辆,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亦应当与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相适应,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重,本院综合考虑卓宝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合同履行期限以及因卓宝公司迟延履行导致王某某提前收回涉租车辆的事实,酌定卓宝公司违约行为给王某某造成的损失为8万元。上述损失,应当从卓宝公司交纳的押金中扣除,王某某应将剩余押金返还卓宝公司。

3.(2018)粤08民终1273号

杨某某、湛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于新城公司是否应该双倍返还押金3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给杨某某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原合同押金15万元由杨某某负责承担支付给新城公司。待合同满期后五天内由新城公司负责返还给杨某某。很显然,杨某某缴交押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不具有定金性质,故杨某某无权要求双倍返还押金。但是,由于《协议书》已经被判决解除,而且双方在履行《协议书》过程中又存在同等过错,故新城公司应将押金15万元返还给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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