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与券商闹起了佣金纠纷?首先,要弄清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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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市中可以“一夜致富”

也可以“一夜致负”

咱们最常听见的一句话就是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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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收益高这是毋庸置疑的

同时带来的也是高风险

除此之外

与券商的纠纷

也是股民朋友们时常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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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法院就受理了

一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发生了什么事?

跟集法君往下看

案情回顾

老徐在厦门某证券营业部开户进行证券交易。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该证券营业部按照千分之三的标准向老徐收取佣金。2018年3月,老徐向其提出调整佣金的书面申请,该证券营业部将其佣金标准下调至万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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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老徐说,自2013年起其陆续得知股票佣金已下调的消息,便于2014年春节期间致电被告询问佣金下调事宜,被告答复佣金已下调到万分之四,直到2018年2月老徐才发现被告一直未调整原告的交易佣金。

老徐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证券营业部返还其从2017年起多收的股票交易佣金及利息合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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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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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

其于2014年春节期间,通过电话向此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反映佣金问题,对方予以承诺下调佣金。

证券营业部

老徐的主张系个人口头之词,并未能够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根据证券行业的常规做法,关于佣金标准的调整,需经过客户的书面申请,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规定的幅度内自由协商确定,老徐在2018年2月前并未提交书面申请。

集美区人民法院

依《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依相关规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具体的佣金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自由协商确定。老徐虽称其曾通过电话向证券营业部反映佣金问题并得到对方承诺下调佣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老徐此节事实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证券行业的常规做法,关于佣金标准的调整,需经过客户的书面申请,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规定的幅度内自由协商确定,本案中,老徐于2018年3月向证券营业部提出调整佣金的书面申请,证券营业部已将其佣金标准下调至万分之二,但其在此前并未提出书面申请,其要求调整此前之佣金标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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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老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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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证券交易佣金,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即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买卖,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交纳费用。我国目前实行的佣金收取标准是最高限额3‰内向下浮动机制,但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本案中,2017年2月日至2018年2月期间,该证券营业部按照不高于千分之三的标准向老徐收取佣金。2018年3月,老徐向该证券营业部提出调整佣金的书面申请,该证券营业部将其佣金标准下调至万分之二。上述的证券佣金收取均符合相关规定。该证券营业部就该收费标准按照监管要求亦在其营业场所进行了公开公示,符合相关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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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关于证券交易佣金的收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规定,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具体的佣金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自由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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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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