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立法,中小學教師可對學生不專心聽課、不遵守上課紀律進行一定的處罰。你認為呢?

地理雲課堂


這可能會是教育界一場及時雨。


這幾年,老師對學生的教育中,越來越顯出無力感。一是各種各樣規定,一邊倒地保護著學生;二是家長對孩子的溺愛,老師根本不敢進行管教,稍微嚴格一點,家長大鬧。前幾天,不是說老師用教鞭敲了3下學生的胳膊,留下淤青,被家長訛了6萬元的事。像類似與醫鬧的事情,也能發生在學校裡,真是太可笑了。

如果能對教師處罰學生的各種情況,進行立法,明確在什麼情況下,老師可能採取什麼樣的處罰。這對於老師的負責感是一種大大提高,也給廣大教師在今後教育工作中,指出一條明確的道路。


一、處罰不是目的,找出原因是關鍵

對於學生不專心聽課,這個進行處罰。這一點不能認同。有些學生比較聰明,通過自己預習,閱讀理解,或者已經掌握了老師所講的內容。所以當老師講時,已經沒有吸引力了,稍微溜號走神也是人的天性。這樣也要受罰是不是有一點冤了。

學生上課專心程度,與老師講課吸引力也是有關係的。老師講課精彩,引人入勝,能牽牽吸引學生注意力,他們自然不會分心了。



二、無視課堂紀律,理應處罰

學生在課堂上無視紀律,調皮搗亂,自己不學習,反而破壞大家的學習環境和氣氛。對於這類學生,是要做出相應的處罰。不讓他長長記性,每次上課花費管教他的時間成本,會是巨大的。

有了立法,老師可以參照法規來處罰這類學生。學生也不再有恃無恐了,痛了就知道自己錯了,下次搗亂前,會想想後果了。

三、加大宣傳力度

立法通過後,要大力宣傳。特別是要讓家長和學生,知道這部法規的內容。會對哪些行動,進行怎麼樣的處罰。讓大家做到心裡有數,不要輕易觸碰這些紅線。

處罰學生,首先要爭取到家長的理解和支持,沒有他們的醒悟,處罰這把戒尺落不下來。



這場及時雨下來,久旱的教育之地,能不能長出莊稼來,拭目以待吧。


我是女兒的玩具


我是老師,我以為罰不罰的真不重要,重要的是請想出切實可行的辦法維護教師的教育和管理學生的權利。

本人親歷:一位家長與我的管理觀念不合,不允許我批評他的孩子。對孩子無理由的信任。兩年時間,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必定舉報,加其它共舉報我六七次。舉報理由為:我體罰其他學生;我刻意貶低他的孩子;我不接受他的合理建議;排練節目讓他孩子參加,是有刻意安排侮辱孩子等。

他第一次給我打電話,就x我父母;他的孩子每天帶錄音,錄下我說的話;他給我打電話也錄音,然後截取後作為證據舉報我。

兩年,我基本上不敢在班裡對孩子們進行教育。現在班級比較混亂,可我出於保護自身的原因,只能期盼趕緊到學期末,趕緊畢業。


呼嚕_


講個真實事件,我家裡有人是就是老師,在鄉鎮。我這邊大環境是比較重視教育的。這裡初中是屬於九年義務教育的。每個初中不來學校上學的人數在教育局是有定額,只能幾個人。但是去年有十幾個,大部分是女孩子。為什麼不來呢,據說在外面掙錢。校長很著急,一個個找家長,這些家長也不太想讓孩子回來上學,覺得現在能掙錢更好。最終好不容易,讓一些孩子回來上學。但是,這些回來的,尤其是這些掙錢的女孩子,根本沒心思呆在學校,而且很社會。老師沒法管,班上其他的家長也是有意見的。大家說這該怎麼辦,現在的教育又是怎麼了。


手機用戶5535408549


對於小朋友為什麼不能用愛解決問題呢?為什麼只有暴力才能解決問題呢?想想我小時候真好,老師是用心愛我們的,沒罰過,沒打過,只是用語言說到理舉例子講故事來讓我們慢慢懂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就算成績差,老師也只是把錯的題目給我們反覆講,成績特別差的就帶回家做練習題,而且還有晚飯吃,從沒要收過補習費。我小時候是70年代,那時全中國都不富裕,也沒高工資,但老師的職業道德和教育精神是非常值得學生敬愛的,所以我很尊重老師!做老師需要愛心,需要耐心,還需要恆心,就如有的小朋友是花,有的小朋友是草,有的小朋友是大樹,都需要園丁細心照顧和栽培。如果老師動不動就要懲罰小朋友,那老師自己的脾氣要增加修養了。小種子們是需要老師的愛,而不是電閃雷鳴!


誠信判官


早該如此,但是現在已經沒有十年前或者二十年前的那種群眾(家長)基礎了。

我今年三十二了,初中的階段幾乎所有的家長見到老師第一句話就是:不聽話給我往死裡削。老師也真不慣著我們,字寫不對了,削!調皮搗蛋,削!當然不是真的虐待那種打,不過也挺疼,這樣導致了兩個結果,我們的確不敢調皮了,心裡承受能力也增強了,畢竟大家都被打過,誰也不用瞧不起誰。從小的到大,在我的同學裡面還沒聽說有誰跳樓的。

現在推行此項立法,老師和孩子不是最主要的阻礙,最大的阻礙來自家長,很多不在乎孩子未來的家長或者說白一點,不懂事理的家長根本不會同意老師對其孩子的體罰,這些家長不會明白,老師的第一目的是什麼,是傳道、授業、解惑,不是打你家孩子來了,如果教師沒有了懲戒權,會發生什麼?負責任的老師教育孩子,孩子頂撞卻毫無辦法,打打不了、罵怕他跳樓,最後倒逼好老師不斷放棄孩子,變成一個不問世事、仙遊物外的散仙,而那些一開始就能和孩子打成一片哄孩子玩的不付責任的老師倒成了香餑餑,這也就是典型的劣幣驅逐良幣。


拆個包


4月12日,廣東省司法廳網站發佈《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送審並公開徵集社會意見。《此安全條例》對中小學老師的管教權做了明確的規定,依學生違紀情節的輕重大致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學校和教師可以對學生上課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依法進行批評教育。二、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受專門法治教育,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者,依法送專門學鷳進行法治教育,非義務教育階段違紀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三、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

此草案一出,在網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且大多數家長贊成把懲戒權還給老師,認為適當對違紀的學生進行懲戒不但有利於學生行為規範,有利於學習成績的提高,還可以保障學校其他學生享有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並免於校園欺凌等惡性事件的發生等。

但同時也有大部分網友表示,懲戒要有一定的界限,不得體罰,不得罰寫作業,言語侮辱、諷刺、謾罵等傷害學生自尊心的行為。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提倡“依法治校”,但是在管理學生上卻沒有法律法規可依從,大家都知道老師不管學生不行,但是,卻對“教師應該如何管理學生?”,“懲戒的“度”要怎樣把握?”一直爭執不下。如果這些不能用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那麼教師就永遠做不到“依法管理學生”,而如何管理學生也就成了頗受爭議的事情。

因此,廣東此次擬對老師管理權進行立法,讓違紀的學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受到懲戒,做到有法可依,不僅有利於保護學生,也有利於保護老師。

廣東此次立法最大的亮點在於:

一、區分了學生違紀的情節輕重,並依照學生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設定管理懲戒的程度。

情節輕微的,比如上課不好好學習,課下不完全作業的行為,只需要老師進行批評教育就可以,用不著家長來校處理。而情節嚴重的違紀行為,例如校園欺凌,屢教不改的要求在監護人陪同下受懲戒,比如寫檢討或送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甚至公安部門訓誡等。

層次分明的管理方法代替了之前學生違紀無論輕重只能批評教育的弊端,足以震懾違紀學生,規範學生的個人言行。

二、此次對老師管理權的立法同樣不包括體罰學生及變相體罰學生,完全是在可教化的角度考慮,並沒有助長學校和老師不良管理行為。

三、學校和老師對學生的管理權和學校周邊環境安全同時治理,依靠社會力量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也可以給學校和老師減負,同時也有利於規範學生行為。

綜上所述,廣東擬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將對學生的管理和懲戒權交給老師的行為,是適應時代,順應民心的行為,值得我們大力支持,值得在全國推廣。


指尖教育帝國


立法賦予教師管教權正當其時,三水三心還有幾個建議

今日,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各界對《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的意見。該草案中明確了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提出:

“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個人完全贊同廣東省司法廳的這一舉措:

一,此草案出臺的背景——教師不敢管之風,日益蔓延

近些年來,由於學生的嬌生慣養,家長的過度維權,媒體的片面之詞,以及所謂教育專家的推波助瀾,教師不敢管之風,日益盛行——管教的過程中,可能引發各種意外事件,教師輕則名聲掃地,中則飯碗不保,重則身陷囹圄,於是,乾脆不管。不少教師的口頭禪就是,我們管不了,將來社會有人管!

更多的教師則處於一種良知與現實的煎熬之中——管,可能惹火燒身;不管,良心不安。

這種風氣一直蔓延的話,教育必將處於危險境地——將學生當祖先供著的後果,就是對規則的漠視!

所以,在這個背景下,廣東省用“立法”的方式,明確教師的管教權,有一定的現實緊迫意義!

二,此草案的核心內容——賦予教師(學校)一定的管教權

這個草案中,核心內容,就是要賦予教師一定的管教權。具體來說,概括起來主要有三點:

一是學生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是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三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

在這裡,核心的問題,其實在於實踐操作過程中,由於學生具有獨特性,同樣的處理方式,可能對不同性格不同家庭背景的孩子,產生不同的影響和作用。舉個栗子說,學生因不良行為違紀,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有的監護人會非常支持,學生也能認識到錯誤,以積極的心態去面對——錯而能改,善莫大焉嘛。

但如果出現家長不配合,該怎麼辦?

家長找學校吵鬧,該怎麼辦?

學生認為上了面子、自尊心,跳樓了,學校和老師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這些問題,如果沒有明確,你給了管教權,老師還是不敢用!

三,此草案很難具有操作性——關於該草案的幾個建議

在指定任何一個方案之前,把問題考慮得充分一些,可能對我們後期的執行,有更多的好處。所以,作為一線教育工作者,三水三心有一些不成熟的建議:

第一,要明確制定主體

我一直想不明白,“賦予教師管教權”,主語是誰?是司法廳還是什麼?誰有權力把管教權賦予教師?這個問題,如果麼有明確,就是名不正言不順!

個人以為,從法理上來說,這個制定的主體,起碼應該是各級的人大,而不是某個部門!

第二,要完善制定程序

目前,這個草案處於徵求社會意見的階段,事實上,從制定程序來說,個人以為,應當是先進性調查問卷,徵求家長、學校教師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包括法律界人士的意見之後,再來制定草案,再結合社會意見,進行修改,之後由地方人大進行審議、頒佈、實施。

第三,要制定完善的細則

目前,這個草案,還是處於一種框架性的內容,從地方法令的角度,也只能如此,但一定要有明確的實施細則——這個細則,要按照做了什麼,該怎麼處理,如何來處理三個層面來制定完善。

事實上,這種細則,是對教師的保護,避免教師因為管教而名譽掃地;還是對學生的保護,避免教師過度使用管教權,損害學生的正當權益。

第四,要明確學生及家長的申訴權

可以藉助於我國司法上的兩審終審制,要給學生及其家長一定的申訴權,比如,學生或家長對教師的管教有爭議,有權提出申訴。具體來說,管教的程序應該是:

學生違紀,教師或學校相關部門擬定管教意見,送達學生及家長;學生及家長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全體起申訴;教師或學校對次進行審議之後,再實施管教。

但這樣一來,有利有弊:好處是可以避免教師因為情緒失控而猜錯隨意性的管教措施——巨大多數體罰其實是都是教師情緒失控造成的;但壞處就是,教育最講究機會,孔子所謂的“憤悱之機”——很多時候,機不可失時不再來啊!

第五,要敢於頂住各種壓力

既然通過一定的程序,賦予了教師和學校管教權,那麼,只要教師或者學校,是根據實施細則和程序採取的管教行為,不論出現什麼後果,教師和學校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即使是面對極個別家長的‘校鬧’行為,也能夠頂住,依法依歸保護學校及教師的合法權益,否則,一旦出了什麼事情,就將教師和學校推向前臺,這個草案,就必將成為永遠的‘草案’,胎死腹中或者成為和尚的梳子!

總之,用所謂立法的方式,來保證教師的管教權,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必須還要有配套的實施細則,以及各地要依法依歸保護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才能讓良好的初衷,起到良好的效果.


三水三心


廣東的先進,就在於總是很務實且很敏銳地捕捉到問題的重點,並敢於解決。勇於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本身就值得尊重。

別激動,我仔細看了一下那個《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稿。很明確的一部分就是賦予老師管教權。


管教權是一種什麼權力,儘管它是很新的名詞不過,並不難理解,顧名思義,就是管理和教育的權力。面對終生狂歡,我想知道以下幾點:
1.這個權力給予是不是有效,我們都知道,一項權力的賦予和實施,必須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懲戒權呼籲了很久,遲遲不出,就是因為人大沒有通過。我看了一下這份文件的發佈單位,廣東省司法局。一個廳局級單位,竟然規定了教師擁有管教權,當然管教權也是一個新創的名詞。教師的這個權力是不是真有效,如果一處罰學生,學生跳了樓,家長拿出別的文件往上一告,到底這個司法局能不能給老師背書,這個我還真是感覺點迷茫,



看這份文件,和這份文件給予老師的管教權,總讓我想起電影上的一個橋段:帶著墨鏡的大哥,指揮著眾小弟,群毆。為了鼓舞人心,大聲喊:打,打,給我打,打死了我負責!於是群情激昂,等到警笛響起,最早竄趟子的就是他!



2.表述太過籠統,沒有將條例細化,什麼情況下允許懲罰,懲罰到什麼程度,這個都沒有,到目前此件給力的話就是: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這個就不好明確了。比如上課不專心聽課,怎麼判定學生不專心聽課,怎麼懲罰?語言勸勉,輕微打手心,還是罰站抄作業。這個都沒有說,一項成熟的規章制度,必須細化,讓老師不但知曉這項權力,而且有依據可以依靠。如果沒有細則,這個處理起來比較難。

3.把家長牽扯進入,是不是懲罰擴大化,有沒有“連坐”的嫌疑。最給力的部分,是這些: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說

說白了,就是叫家長!家長陪孩子寫檢討書,還有陪同孩子接收法治教育。這是不是蓋子犯了錯,就得乘法家長。懲戒擴大化,是不是又古代“連坐”得嫌疑。這符不符合教育原則。

孩子犯了錯,我打你父母,這個做法好不好!

在眾聲喧譁中,我提出我的觀點,我希望擁有管教權,但我可以明確告訴你,我也真怕,你一慫恿,我一發熱,然後你一撤,我工作沒了!


寐語小築


4月12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在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我們先了解一下該《條例》(草案)關於對學生違紀行為,學校或老師究竟可擁有哪些及什麼程度的“懲戎權"。


然後,我們再聯繫當前學校及老師在對待和處理學生各種違紀行為的現實。通過將現狀與《條例》(草案)相關內容進行一個比較,“三味”談三點看法:

一、這個《條例》依然是在不違背國家基本法律的前提下才最終得以制定和實施。因此,學校和老師必須明確:《義務教育法》中所規定的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仍然屬嚴厲禁止行為!

《條例》中指出,老師對學生不專心聽課、不完成作業、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採取一定的教育懲戒措施,應該不包括罰站、罰抄、甚至打罵等體罰方式。這點老師應心中有數。

不過,對學生這類輕微違紀,此《條例》或許難以給老師的教育行為效果帶來實質性改變。

二、《條例》明確:對學生較嚴重或嚴重違紀行為,學校可要求監護人陪同寫檢討書或陪同進行專門法治教育;非義務教育階段(實指高中)學生可由學校開除學籍。對於有嚴重欺凌行為的學生,可交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事實上,現在很多學校已經這麼做了!但教育效果,似乎也不盡人意!

比如,據"三味"瞭解,現在不少中小學校對那些較嚴重違紀且屢教不改者,通知其家長到校,陪同檢討或陪讀等。但教育效果並不明顯。

既然《條例》還處於意見徵求階段,“三味”倒想提個建議:

對有嚴重違紀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或老師可以通知家長接回家,接受一定時間的家庭行為習慣教育。

雖然,這種懲戒措施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但對於一個在校無心向學的學生而言,對學習影響不會太大,而對其行為習慣的教育和糾正,效果還是明顯的。

三、該《條例》的最終實施,一個最大的好處是:為老師對學生適當的懲戒行為,提供了法規保障,讓老師的正當權益免受非法侵害。

例如:老師對學生進行正當的批評教育,如果學生因心理過於脆弱等原因,而導致學生出現某些過激行為時,按《條例》規定,老師則可以不為任何後果負責。防止無理取鬧的“校鬧”者,將責任推向老師身上。

以上是“三味"對《條例》(草案)的一些個人看法,期待網友加入探討!

歡迎關注頭條號【三味聊教育】, 讓我們一起從新角度看教育老問題!

三味聊教育


現在中小學生可謂“打不得、罵不得”,教師甚至根本不能管、不敢管。因為教師動輒就會“被維權”,可謂尷尬至極!面對這種極不正常的現象,如何破解呢?

最近,廣東省擬立法,對師生行為予以規範。

這部《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發佈在4月12日的廣東省司法廳網站上。該《安全條例草案》對教師、學生、學生家長的責權利進行了界定,既使教師敢管、能管,也對學生的哪些行為該管、怎麼管?做出了規定。同時還對監護人的行為也進行約束。

教師必要時可採取教育懲罰措施

草案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在學生違紀違法行為處理方面,草案明確:

1.學生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明確可以處罰)

2.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處理更為嚴厲)

3.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監護人責任)

4.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監護人責任)

5.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監護人責任)

6.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重點)

這部《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有幾大亮點:

第一:明確了教師有處罰權。

第二,明確了學生犯錯,必須接受處罰。

第三,明確了監護人的責任。

草案還明確,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明確了要對“校園霸凌”從重處罰。

對於校園欺凌事件的情況,草案明確,應“由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進行認定與處理,學生不服學校對欺凌行為認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復核。”同時,“對於受害嚴重者,應當及時配合心理干預”。

第五,還對校園周邊環境進行聯防聯治。

1.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商戶及群眾自治組織成立治安交通聯防組織,在公安機關領導下,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共建共治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和交通環境。
2.當發生“社會青年或學生欺凌、打架鬥毆”,“社會人員攜帶危險物品或刀具、槍械徘徊”等情況時,治安交通聯防組織發現出現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公安機關和學校。

該草案雖然對教師該怎麼管?懲戒權的尺度怎麼界定等,還沒有明確的可操作的細則。但是,畢竟是在向前走了一大步。這對於改變當下教育的尷尬境地,還是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