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受傷後又被解除合同 青島東方鐵塔被判支付補償金

李某某曾是青島東方鐵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東方鐵塔公司)的一名員工,2016年10月份,在工作過程中受傷,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在此期間,李某某又被東方鐵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為索要拖欠的工資、治療費等相關費用,李某某曾多次與該公司協商,均沒有得到合理答覆,遂訴訟至膠州市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法院依法判決東方鐵塔公司支付工資、補償金等相關費用共計101010.2元。

受傷後一直未得到相關賠償

李某某系東方鐵塔公司員工,2016年10月11日7時30份許,李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當日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創傷性足1-5蹠跗關節多發脫位(右)。”

同年11月3日李某某病情好轉出院。當月10日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將李某某之傷認定為工傷。2017年7月6日青島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意見書,鑑定:李某某之傷評定為傷殘九級。

東方鐵塔公司於2017年8月9日辦理了外網解聘手續,解除了與李某某之間的勞動關係,時間為2017年8月8日。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東方鐵塔公司稱,因李某某停工留薪期滿後沒有到公司繼續工作,也未履行相關的請假、休假手續,連續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李某某於2017年8月份之前到公司協商要求辦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提出申請解除勞動關係,以方便辦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方面李某某申請解除勞動關係,另一方面主要是因為其違反了公司的規定,連續曠工,公司經考慮於2017年8月8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對於上述情況,李某某稱未與東方鐵塔公司協商申請解除勞動關係,且不知道已經被解除的事實,於2017年9月25日申請仲裁時要求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因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東方鐵塔公司自2016年8月起一直未支付李某某工資,且在其工傷住院治療期間未安排人員護理。李某某遂於2017年9月26日,向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解除自己與東方鐵塔公司的勞動關係;東方鐵塔公司支付2016年8月至10月(10月工作10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相關費用。

經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李某某與東方鐵塔公司於2017年8月8日解除勞動關係;東方鐵塔公司支付李某某2016年8月至10月10日期間工資8761.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892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3099.4元,2015年、2016年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2739元,2015、2016年防暑降溫費1000元,共計94520.2元。

因不服仲裁,李某某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自己與東方鐵塔公司的勞動關係;請求判決東方鐵塔公司支付自己2016年8月、9月、10月份(10月份工作10天)拖欠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費用共計173775元。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經仲裁委查證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平臺,東方鐵塔公司已於2017年8月9日辦理了外網解聘手續,解除了與李某某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2017年8月8日。故,法院確認李某某與東方鐵塔公司於2017年8月8日解除勞動關係。

關於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之規定,東方鐵塔公司主張支付了李某某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10日期間的工資,但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李某某於2016年10月11日受傷後未再工作。基於東方鐵塔公司對李某某的管理義務,其對李某某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10日期間的工資數額及出勤天數負有舉證責任而未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對於李某某要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帶薪年休假工資、防暑降溫費以及經濟補償,法院依次進行了審理。並綜合上述情況,判決東方鐵塔公司支付李某某2016年8月至10月10日期間工資8761.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89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3099.4元,護理費5310元,2015年、2016年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2739元,2015、2016年防暑降溫費1000元,共計101010.2元。信網記者 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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