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和物業對小區地面停車位收費合理合法嗎?

張指導Z


小區地面停車收費在很多小區都存在。本案例的爭議在於:地面停車應不應該收費?



地面停車應不應該收費?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解決停車是否需要管理的問題。

一個小區毋庸置疑的需要管理有序,目前的國民素質還沒有達到無人管理亦可有序的境界,任何先進自動化設施設備也只是作為輔助手段,人工干預是必不可少的,那麼小區就必須有人持續的管理,停車管理就是物業管理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小區的物業服務成本,如果能支撐小區車輛管理支出,而且物業服務合同也明文規定了不再另行收取停車服務費,那麼業委會出臺地面停車收費的規定當屬無效,物業公司不該多收相關停車費用。

本例中的小區物業服務合同中,可能沒有就地面停車是否收費給予明確約定,那麼業委會另外出臺規定地面停車收費,貌似不違規。具體要看小區的議事規則,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小區停車管理收費與否的決定權在小區的業主大會,那麼業委會就有權力就此拍板。

那咱們分析一下路面停車收費利與弊。如果路面停車收費,有了價格槓桿這一因素,勢必會減少路面停放車輛的數量,物業公司也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引導管理,減少了小區內交通無序狀況,同時小區還能收入一部分公共收益。小弊端在於少部分沒有固定車位的車主,增加了居住成本。



那麼小區有哪些業主會支持這項規定?

1、小區裡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這部分業主中對於路面停車很多是不感冒的,臨時停放車輛侵佔道路,妨礙了小區內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對於老人和孩子在小區裡行走,增加了碰撞的安全風險幾率增加,這是事實。車輛在小區內行駛,車輛與行人與車輛交匯,鳴笛喇叭產生噪音給居民造成干擾也是考慮因素之一。

2、在小區內購買和租用了固定車位的業主。這部分業主作為既得利益者,對於因為地面停車收費而減少了區內道路上的停車數量的現象是很歡迎的, 起碼他們自己的車輛出行暢通不少,不是嗎?最主要的這些業主認為自己購買或租用車位的權益已失去!他們是對於地面收費停車是最堅定的擁護者。


回到前面開頭話題:小區地面停車,該不該收費?

小區的道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全體業主對此有管理權,收益權,使用權等。有人以道路屬全體業主所有,就認為可以自己肆意無償佔用,此為大謬。小區是道路屬於共有財產,個別業主無權處分。少數人以業主為由侵佔公益,純屬混淆視聽。就此地面停車收費,有權決定的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會。

小區成立合法的業委會,就進入了民主自治階段。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組織都無法干涉小區自治管理的成果。就本案例而言,業委會出臺了地面停車收費規定,如果小區議事規則無明文說明無效,那基本上可以認定是有效的。當地的物業管理部門也不會過多的干預。

從本案例附帶的說明來看,小區業委會組織了樓長和委員約20人進行了投票。起碼在這個小團體內,意見達成了統一, 這也相當一部分代表了業主中的民意,所以說業委會這個決議貌似是有效的。

這是一個東風壓倒西風,還是西風壓倒東風的故事。地面停車收費在於收費與不收費兩方業主的利益博弈。


那麼如何維權呢?對於業委會出臺地面停車收費的決議,如果想要推翻或更改,可以選擇以下一種:

1、查閱小區議事規則,地面停車收費決議權有無明文規定在業主大會,而不在業主委員會。如果有這條,可以判定業主委員會的決議無效。

2、聯絡1/3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系本小區有三名委員是贊同地面不收費停車的,即可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就地面收費停車問題進行大會表決。

3、聯絡超過小區內有投票權的20%的業主,聯名召開臨時業主大會。主業們就地面收費停車問題進行大會表決。

以上三點為更改小區業委會決議的合法途徑。


老包有時不在線


要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要搞清楚地面停車位的產權歸誰所有,如果是地面公共停車位,那麼它的產權就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使用權收益權當然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這樣的停車位如果需要收費,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部分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你才可以實施。

如何判斷對地面公共停車位進行收費是否合法我們要從這幾個方面進行判斷首先,該停車位的產權人是誰,就產權人才有權利決定該停車位是否收費。該停車位為小區公共停車位,那麼它就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就是說,只有業主大會會議才有權力決定該停車位是否收費和停車費的使用;其次,業主大會的召開及投票過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如果投票的過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投票的結果就是有效的;再次,對地面公共停車位進行收費這一決定,是否向鎮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果備案通過,那麼這一決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該小區是成立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這一決定是有違法、違規的地方:1.該決定只是業主委員會及樓長決定的,並未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投票;2.該決議未向屬地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該決定是非法的無效的業主可以拒絕執行,業主可以向鎮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撤銷其錯誤決定,也可以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決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首先,業委會剛剛成立,抓住車輛亂停放的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出發點應該是好的,值得肯定。

其次,好心也要依法辦事。業委會只是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才是小區事務的決策機構。將小區的公共用地改為停車位,應經過業主大會通過方能執行,是否收費?如何收費等問題也需經過業主大會同意。沒有經過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委會就決定收費,起碼是對業主參與小區公共事務表決權的剝奪,也為將來小區其他重大事務不經過業主大會討論通過起了個不好的帶頭作用,同時也是對業委會成員的一種縱容,人的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必然產生腐敗。

最後,如何處理?先與業委會成員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業委會成員明白,提出質疑,不是與業委會作對,而是維護法律的尊嚴,議事規則的權威,也是對業委會成員的關愛,讓業委會撤銷此決定。若業委會不予撤銷此決定,可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要求撤銷業委會做出的決定;最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說一點,若業主大會同意收費,停車收入僅用於停車位及道路修整是不對的。因為該收入應為全體業主所有,不能僅歸停車業主使用。


419517811


有不懂的問題請大神相告。

我居住的小區是開放式小區,小區內有12棟樓,每座樓33層,沒有綠化,1、2層是門市,一層2戶,我的公攤面積31平。

物業為了收取停車費,圍著小區打了一圈“地樁”,車輛進不了小區但是人可以隨便穿行。每月收停車費70塊錢。

收停車費合理麼?公攤面積都攤在哪了?


根根本本做人


按道理說!自己的小區地面停車位應該是不能收費的!這是業主自己的共同權益!但是現在物業都收費了!業主靠自己力量是對負責任不物業的!但是成立了主委會也同樣收費!其實有業委會就混混們組成的、比物業公司更壞!總而言之!希望政府從民生的角度成立一個物業管理部門!從而監督和組織物業服務!造福於民!


神龍山下


首先用作地面停車場的場地或道路如果屬於消防通道、消防操作區,那麼,這是違法的,將來影響了消防救援,做出決定的相關人員以及當天停車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屬於消防區域,那麼地面場地屬於全體業主,業委會要按照重大事項決策召集全體業主投票同意才行。至於收費,應該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停車管理費(含物業的利潤),第二部分場地租金,場地屬於全體業主,也可以定為不收,個人認為可以適當收取,這部分由物業公司收取,返還給業主,這樣業主損失了活動場地,但享受到一定的收益。當然主要是解決業主停車難的問題。


車伕6600


物業地面停車位收費一般都是是收的車位佔用管理和車輛有序停放管理費用,這個費用物價部門指導價是根據小區實際情況核算成本制定,一般包括車輛管理人員工資,地面停車位維護費用,車輛進出停放設備,監控設備設施的維護費用,還有電費等。物業費裡面不包含這部分費用。所以是合理的。當然企業要有一定的管理利潤,不能過高,和純商業是有區別的。


大哥範(賞心)


小區地面停車該不該收費,小區600多戶業主,有350輛私家車,地面規劃只有218輛,如果不管,不收費,任意亂停,消防通道全佔用,嚴重存在安全隱患,

都在小區住,你能停我也停,都不繳費。誰能能解決這個問題,不繳費就設有人管,嚴重亂停亂放,一但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有人能站出來承擔責任嗎,


臨時工165678693


現在什麼都變了,業委會本應該為業主說話,可是現在業委會和物業聯合起來,在小區收各種費,包括對外承接廣告,這都是不小的收入,那麼錢去哪兒了?為什麼很多人都要爭著去業委會?因為業委會的人首先不需要交物業費,其次是水電氣都可以免,不信你們可以打聽打聽!


水中一點紅


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如果公示了,說明小區多數業主同意停車收費。

收費所得歸全體業主所有!

如果停車的設備設施是其他人投資的,

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投資人可以收部分管理費。

車位費是全體業主的

管理費可以收。

別讓人家敢冤枉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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