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罵人也能被拘留,小心“禍從口出”!

現實生活中有人信奉“君子動口不動手”,覺得自己受了氣,打人傷人又犯法,那我痛快痛快嘴罵你兩句還不行嗎?打住!真的不行!

滿嘴汙言穢語,動輒出口傷人既與我們建設文明城市的要求背道而馳,還有可能因為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信請看下面這些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19年1月29日13時許,景縣公安局劉集派出所接到某村村民李某報警稱,村民吳某在大街上辱罵自己,請求處理。

接警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經瞭解,吳某在同村朋友家喝完酒後步行回家,經過李某家附近時,想起了一些陳年舊賬,隨即就在街上辱罵李某。李某聽見吳某在自家門外罵街,便出來質問,但吳某仍繼續辱罵李某。

民警隨即將吳某帶至派出所,待醒酒後,吳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後悔不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派出所對違法行為人吳某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典型案例二:

2019年2月4日,這一天是大年三十,棗強縣張秀屯鎮某村村民何某的兒子身體感到不適,何某便給村醫周某打電話,望其為兒子診治。而當時周某正忙於另一件事,並沒有聽清電話那頭的內容,也沒有出診。

何某情緒激動,藉著酒勁兒,在本村的村民交流微信群中公然辱罵周某,周某當時並未在意,也沒有與之理論。次日,周某同村的外甥王甲、王乙卻不幹了,二人也借酒勁兒,在微信群內對何某進行回罵。本應充滿和諧氛圍的村民交流群卻在大年上出現了這樣令人尷尬的雜音,三人被從群內移出。何某越想越氣憤,自覺“佔理”的他選擇了報警。

衡水:罵人也能被拘留,小心“禍從口出”!

接到報案,張秀屯派出所民警隨即展開調查,認定何某、王甲、王乙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棗強縣公安局依法對何某、王甲、王乙分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典型案例三:

2018年5月22日20時許,在桃城區某公園附近,於某因瑣事與前夫任某進行理論,後雙方言語不和,於某就開始對任某進行辱罵。任某不予理會,騎著三輪車就走,於某騎電車又追上任某,二人在該公園處發生激烈衝突,於某公然辱罵對方,髒話連篇。任某惱羞成怒,拽住於某的頭髮,將其摁倒在地,當眾毆打於某頭部及臉部,致使於某嘴角流血,於某頭髮也被拽掉一些,當時正值飯後,又在公園人員密集處,引發群眾圍觀。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新華路派出所接110指揮平臺指令,立即組織警力趕往案發現場進行處置。

衡水:罵人也能被拘留,小心“禍從口出”!

經過調查取證,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做出給予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人於某治安拘留2日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做出給予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人任某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法律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伍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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