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假官司”怎麼辦?市檢察院這場通報帶你看案例

2019-04-17 09:36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見習記者 李燦 記者 阮帥 通訊員 胡妮娜

遇到“假官司”怎么办?市检察院这场通报带你看案例

當前,提起訴訟已成為人們尋求權利救濟和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但是也有人企圖通過打“假官司”,偽造證據、虛假陳述,故意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以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也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4月16日上午,紹興市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近年來全市檢察機關查辦虛假訴訟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記者瞭解到,2016年以來,紹興市檢察機關共辦理虛假民事訴訟案件136件,涉案金額達1.95億元,其中提出抗訴或發送再審檢察建議128件,法院已依法改判83件,經線索移送,已有5件1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虛假訴訟多見於民間借貸、房地產權屬、追索勞動報酬等糾紛中。”紹興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針對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市檢察院與法院、公安等部門聯繫,在2018年11月聯合出臺《關於建立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聯動銜接機制的意見》,初步構建了全市公檢法三機關查處虛假訴訟的協作機制。

據瞭解,為破解查處虛假訴訟“線索發現難”、“案件突破難”、“打擊處理難”等問題,2018年初,紹興市檢察院自主研發了“民事裁判文書智慧監督系統”,對近三年來紹興法院系統近30萬份民事裁判文書進行大數據分析,篩選出異常判決3000餘件,經人工研判初步發現案件線索1000餘件,移送公安機關290餘件,公安機關先後查明虛假訴訟案件百餘件。檢察機關還從監督辦理的虛假訴訟和“套路貸”案件中,發現並移送涉黑涉惡線索10件,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4件,抓捕22人。該系統已在全省檢察機關推廣應用。

遇到“假官司”怎么办?市检察院这场通报带你看案例

在發佈會上,部分辦案檢察官就幾起典型案例進行了解析:

1.邊某某與諸暨市安華鎮某村經濟合作社不當得利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諸暨市安華鎮某村“兩委”經討論決定修建公墓。工程於2012年12月開始施工,由分別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及委員的邊某某、許某某、許某良負責現場監督施工、購買材料等工作。2013年在上報村公墓工程項目工資時,三人經商議在應得報酬外虛構所謂的“村值班誤工”工資混入到村公墓工程項目中。後邊某某以村委名義將偽造的值班誤工工資清單與村公墓務工工資一起報鎮政府三資辦審批,鎮三資辦以“村值班誤工”工資不合理為由拒絕支付。2013年8月,村公墓工程因故停建,但部分工資尚未發放,邊某某於2015年2月17日借款20萬元用於墊付工程工資,並將部分虛構的值班誤工工資混入在內。2016年,邊某某向諸暨市人民法院起訴村經濟合作社,要求支付墊付的款項及利息,並將偽造的值班誤工工資一併提交給法院。為混淆“村值班誤工”工資的性質,邊某某與許某某、許某良合謀,讓兩人寫下收到邊某某支付公墓工程拖欠工資的收條。2016年11月,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村經濟合作社返還邊某某全部墊付款共計27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案件已經執行到位。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2017年9月,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邊某某等人利用民事訴訟達到侵佔村集體資金目的的情況。經調查核實,認定邊某某等人偽造證據參與虛假訴訟的行為,遂向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018年11月,諸暨市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經再審採納了檢察機關意見,撤銷原判決,駁回了原審原告邊某某的訴訟請求。後檢察機關將案件情況及時向監察部門進行通報。

【典型意義】在村級建設工程項目中,一些村幹部利用職務之便在正常的業務報酬裡虛報款項,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獲得非法利益,從而達到侵吞集體財產的目的。該案的辦理打擊了侵佔村集體資產的違法行為,及時挽回經濟損失,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進一步築牢了集體財產的安全防線,是打擊發生在群眾身邊、侵害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例。

2.浙江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基本案情】陸某系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人,無項目經理資質。為自行建造公司的車間工程,陸某以公司名義虛假髮包,與浙江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該建設公司的資質獲取工程施工許可證,繼而又以個人名義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承包該工程,建設公司只收取稅金及管理費。後陸某自行承建案涉工程,並由科技公司及其個人付清大部分建築材料款、清工承包款。2012年底,陸某因被騙致資金鍊斷裂,債臺高築,四處躲債。其便與朋友王某商量,決定利用“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規定謀取不當利益。經陸某、王某與建設公司金某、吉某商定,雙方偽造了《工程補充協議》,以增加工程造價、場外工程承包等方式將工程款由原來約定的1060萬元增至1600餘萬元,並另行約定違約金150萬元,由建設公司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科技公司。2013年3月,建設公司持上述虛假證據向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及違約金,並判令建設公司對涉案工程享有債權優先受償權和留置權。訴訟中,兩公司隱瞞事實,達成虛假調解,越城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依職權進行監督。經調查核實,檢察機關以陸某、王某、金某、吉某等人的行為涉嫌妨礙作證、幫助偽造證據等刑事罪名,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對因兩公司偽造證據、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的人民法院生效調解書,依法由紹興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民事判決,撤銷原民事調解書,駁回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陸某、王某、金某、吉某等人被依法以妨礙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建設工程糾紛中,不但存在虛假髮包的情形,更有發包方與建設方相互串通,虛增工程款,企圖利用“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規定,謀取不當利益。

3.潘某與魏某某、張某、王某某等13人民間借貸糾紛虛假訴訟監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潘某、朱某成、朱某根、杜某某、李某等5人未經依法註冊審批,在紹興市區某財富大廈開設小額貸款公司非法從事小額貸款業務。該公司假借民間借貸,針對本地人只憑身份證即可貸款,並以潘某個人名義與魏某某、張某、王某某等人簽訂大幅虛增借款數額的借條,如逾期不還,潘某等人依據虛增金額借條等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達到非法獲利目的。至案發止,潘某先後以魏某某、張某、王某某等13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分別訴求上述13人歸還相應借款本金及利息。柯橋區、上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陸續作出一審判決、裁定或出具調解書,支持了潘某的訴訟請求,個別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柯橋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過程中,發現上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情形,遂依職權予以審查。2018年5月11日,紹興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原生效裁判所認定借貸事實的主要證據存在“虛增借款金額”情形,導致原審判決實體結果不當,遂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年9月25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上述13起案件的原判決及調解,駁回原審原告潘某的訴訟請求。潘某等人因犯虛假訴訟罪被法院判處八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該系列案線索來源於“套路貸”刑事案件,某些“小額貸款公司”長期非法放貸,利用不特定人員急需用錢心理,採用簽訂虛高借款協議,虛增債務,再以虛高金額的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獲取非法利益。這些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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