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訂條例的基礎上,政府信息公開能否“標準化”?

在修訂條例的基礎上,政府信息公開能否“標準化”?

修訂之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於2019年5月15日實行。修訂之後的條例進一步擴大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定。(4月16日央視網)

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11年後的首次修訂。11年來,現行條例在提高政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正如有關負責人所說,條例在實施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此次修訂很必要。

可以說修訂後的條例亮點不少,比如擴大了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進一步明確了公開與否的界限,同時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定等等,與公眾期待比較吻合。如果用一些關鍵詞來概括總結,這些亮點主要體現了“自信”與“理性”。

11年前,很多政府信息是不公開的,這被認為是缺乏自信。現行條例等於是在倒逼政府主動公開信息,雖然每年都會取得一些進步,但主動公開的深度和廣度仍與社會期許有一定距離,例如一些地方在政府透明度評價中顯示不及格。

坦率地說,今天一些政府信息應公開而未公開,仍然是缺乏自信,有的地方擔心公眾會“挑刺”,有的部門憂慮公開後惹來麻煩。但此次修訂後的條例充分體現出自信,要求各級政府主動公開更多信息,既是服務公眾,也讓公眾來監督。

所謂理性,體現在多個方面。譬如,進一步明確了公開與否的界限,這也是一種進步。雖然說政府信息公開越多越好,但任何事情都要有邊界,理應兼顧各方利益。之前,部分政府信息是否公開處於模糊地帶,此次修訂讓界限更清晰。

在修訂條例的基礎上,政府信息公開能否“標準化”?

再比如,對於少數申請人反覆、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修訂後的條例規定了不予重複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覆並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這是針對新問題作出的理性修訂,因為重複申請信息公開造成行政成本增加。

無疑,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僅最大化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還將助推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再上新臺階。此外,對於經濟社會有重要意義,因為擴大公開範圍和深度後,過去部分“沉睡”的政府信息可以讓社會共享。

目前,各地政府、各個部門幾乎都有各自的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信息公開制度化當然是好事。但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後,有關方面還應該根據新條例完善自己的信息公開管理制度,讓這類制度做到不“打架”、與時俱進。

還要指出的是,能否在新修訂條例基礎上,針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定相應的“國標”和“地標”?去年,半月談記者調研發現,一些地方政務公開雖然“上牆進欄”,有的還“曬”在網上,但內容不翔實、或時間滯後、或只見結果不見過程……

也就是說,上述地方雖然公開了政府信息,但實際作用打了折扣。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開在內容、時間等方面缺少相應的標準。如果能以科學合理的標準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內容等,效果顯然會大不一樣。

近年來,在預算編制及公開方面已執行相應標準,即財政支出預算科目分為“類”、“款”、“項”、“目”,從“類”到“目”越來越細,公眾越容易看懂。但除預算公開有標準外,其他政府信息公開似乎缺少標準,可否制定相應標準?

在修訂條例的基礎上,政府信息公開能否“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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